本文关于ems管理法律法规清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法律法规要求清单
前言 宪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宪法 第二编 国家机构组织法 第三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编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编 相关法规 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公司与企业 第三编 金融 第四编 证券 第五编 保险 第六编 税务 第七编 知识产权 第八编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国家发展投资、审计、统计与价格管理 第三编 国家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 第五编 国家外贸与海关管理 第六编 国家交通运输管理 第七编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 第八编 国家水利与农业管理 第九编 国家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编 国家林业管理 第十一编 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第十二编 国家教育、文化与体育管理 第十三编 国家广播电视与新闻出版管理 第十四编 国家食品、药品与卫生管理 第十五编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编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管理 第十七编 国家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编 国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编 国家气象与防灾减灾管理 第二十编 国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编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编 国家民政、宗教与侨务管理 第二十四编 国家司法与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编 国家安全与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编 国家国防与军事管理 第二十七编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法规 第二十八编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2.最新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有哪些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标准清单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法律法规要求清单
前言 宪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宪法 第二编 国家机构组织法 第三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编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编 相关法规 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公司与企业 第三编 金融 第四编 证券 第五编 保险 第六编 税务 第七编 知识产权 第八编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国家发展投资、审计、统计与价格管理 第三编 国家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 第五编 国家外贸与海关管理 第六编 国家交通运输管理 第七编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 第八编 国家水利与农业管理 第九编 国家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编 国家林业管理 第十一编 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第十二编 国家教育、文化与体育管理 第十三编 国家广播电视与新闻出版管理 第十四编 国家食品、药品与卫生管理 第十五编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编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管理 第十七编 国家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编 国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编 国家气象与防灾减灾管理 第二十编 国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编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编 国家民政、宗教与侨务管理 第二十四编 国家司法与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编 国家安全与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编 国家国防与军事管理 第二十七编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法规 第二十八编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4.中国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第三条 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 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第六条 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第七条 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
要以法定登记注册地为依据确定单位客户的属地局,登记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其主要办公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单位客户分支机构属地局的确认也服从本规定);要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确定个人客户的属地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二、年集邮业务消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大客户,由各省邮政公司登记注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年集邮业务消费在10万—50万元(含10万元)的中级大客户,由各省集邮公司登记注册,报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年集邮业务收入在1万—10万元(含1万元)的大客户,由各地市、县邮政局登记注册,报省集邮公司备案。
三、建立健全集邮大客户动态管理机制。属地局要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全面做好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严禁争抢已经登记注册的 集邮大客户,严禁无序竞争行为。
第八条 集邮品实行集中开发。一、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开发全国性题材项目,各省邮政公司负责开发地方性题材项目。
二、避免开发简易邮票大版折、简易邮票册以及易对集邮市场产生不良冲击的集邮品;严禁将定向产品转为常规产品销售、严禁将形象年册转为常规年册销售。三、省际间、各省邮政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之间联合开发重大项目和利用集邮资源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将发布的广告、发行的产品、销售价格、利润率、销售渠道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办法另定),以维护中国邮政集邮业务的品牌形象,防止社会单位和个人利用与邮政合作的名义贴牌开发、销售集邮品。
四、要加强邮品开发合同的审批和邮品内容的审核,确保不出现政治、法律及其他社会问题;同时,要明确销售对象并加强管理,确保所开发邮品只出售给终端用户,不出售给中间商和代理商。第九条 集邮品要按统一定价销售。
一、除常规邮品外,全国性重大题材产品(如常规年册、形象年册等)的定价,要报集团公司审定。二、各省邮政公司销售中国集邮总公司开发的全国性题材集邮品,要执行统一价格,未经中国集邮总公司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变价销售。
三、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开发相同题材的同类产品,原则上销售价格应该统一。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服务。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要建立健全集邮专业内控自律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省邮政公司每月要对省集邮公司、半数以上地市集邮公司的经营、管理、库存、产品开发销售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季末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
二、要努力创新集邮产品,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集邮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努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集邮服务。三、要加强各级集邮营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行为。
第十一条 严肃处罚违规经营行为。一、集团公司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通报和处罚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凡出现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违规经营行为,将严。
5.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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