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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离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3:48
本文关于马来西亚离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谁知道马来西亚的婚姻法

婚姻法令:

在马国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1982年3月1日之后,婚姻没注册等于无效。 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实施后,只有在“婚姻注册官”主持下所举行的婚礼,才能使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注册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缔结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将犯重婚罪。

在婚姻法令生效前(即在1982年3月1日),根据华人传统风俗结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这等婚姻必须被视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册,并且必须继续有效,直到因为其中一方逝世、离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无效而被解除。

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后,法律硬性规定,只是依据婚姻法令注册的婚姻,才被视为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说,华人再也不能只举行华人婚礼而结成合法夫妻,因为没有注册的婚姻是无效,不被法律承认的

在婚姻法令生效后,马国华人只能根据一夫一妻制结成夫妻。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结过婚的人(不论是根据华人传统风俗或任何法令结婚的),都不能在婚姻持续期间,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不论该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马国境内或境外结成。

如果再婚,就要面对重婚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可被罚款或判坐监最高达7年或两者同时执行。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须是无效的,这等“妻子”在该男人逝世而未立遗嘱时,将无权继承其遗产。

扩展资料:

注册结婚的条件:

1.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必须为马来西亚人。

2. 男性必须达18岁,女性必须达16岁。

a. 年龄介于16至18岁之女性必须先向首席部长/州务大臣/注册局总监申请结婚准证请准结婚。

b. 不足21者,需经过以下人士的书面同意

i. 父亲

ii. 若父亲逝世,母亲方有权利替代

iii. 若被领养者,则由养父替代,若养父逝世,则由养母替代

iv. 若双亲逝世,则由监护人替代

v. 若没有监护人,则需向高等法院请准结婚

c. 当注册结婚时,双方必须未婚。

d. 双方必须没有亲密家庭血缘关系

e. 双方并非同性别。

f. 双方必须是出自于自愿结婚。

2.关于马来西亚华人,澳大利亚籍,的离婚法律问题

1)他说的是对的,只要他在马来西亚还没有离婚,他如果和你在澳大利亚结婚,只要有人向马来西亚当局告发他,他将会被马来西亚政府控告重婚罪。

2)当然,由于现在他已经是澳籍,马来西亚政府如果要越国执行马国法律,也是有一定的难度,这种小案件,我想马国政府也不会大费周章的要求澳政府引渡,但某种程度上,如果真的有人在马国告发他,而马国当局又立案,那么他将无法再回马国,不然就要被捉滴。

3)如果他真的已经和妻子分居两年以上,他是可以单方面向马来西亚法庭起诉离婚,如果他能证明已经分居两年,那么即使他妻子不同意离婚,法庭还是一样可以判离婚滴,只是花费比较长的时间而已。我觉得其实他是在敷衍你而已。

3.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你好,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5.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4.马来西亚离婚几个月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一 对 夫 妻 如 婚 姻 破 裂 欲 申 请 离 婚 有 以 下 两 条 管 道:-

1. 采 用 该 法 令 第 52 条 文,双 方 同 意 解 除 婚 约,他 们 可 从 结 婚 日 期 起 2 年 期 满 后 向 高 庭 提 出 一 项 联 合 申 请。法 庭 可 以 或 如 果 它 认 为 适 当 或 在 它 确 认 为 双 方 乃 出 自 愿,以 及 已 对 妻 子 及 该 项 婚 姻 的 孩 子 (如 有) 的 抚 养,照 顾 及 保 养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后,作 出 一 项 离 婚 令,并 可 对 该 项 离 婚 令 加 入 适 当 的 条 件。

2. 在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失 败 后,当 事 人 可 持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签 发 之 P22 表 格 入 禀 高 庭 提 出 申 请。 我有朋友是马来西亚的,她和她丈夫离婚才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我也住在马来西亚,我先生和他们夫妇关系非常好,他们办理离婚双方签字很轻松的,

6个月

马来西亚离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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