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外的职业病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国外对矿工职业病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比如,去年,全国总工会就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加强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中提出了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工会的维权理念在政府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措施中得到体现。 二是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和职业危害隐患治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万里行”、“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等大型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生命,关爱健康”的氛围。
作为日常性工作,各级工会以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煤炭、建筑、机械、化工等高危行业为重点,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以2007年为例,各地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约280万次,各基层以上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约21万次,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约22万多项。
三是加大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利用三年的时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课题的研究,提出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模式,指导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是以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系列文化活动,不断扩大劳动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去年,全国有24万多家企业的7000多万人参加了竞赛活动,对推动形成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地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工会在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中积极发挥作用。在去年发生的多起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全国总工会都在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并坚持全过程参与,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突出维护死难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勇于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有效发挥了工会组织的监督和维权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以上工会每年参加职工因公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约2万多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参加职工因公伤亡事故调查处理8万多件。
2.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没有对职业病的规定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职业病方面的法规有哪些
网友提问:我国现有哪些关于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呢? 律师解答:我国现在针对职业病以出台的法规有以下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相关知识: 在参加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于3月11日表示,已经实施10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今年将进行修订,除了职业病目录有望扩大之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拟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
张鸣起委员3月11日在小组会间隙表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今年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正在进行的工作是简化职业病的认证程序,解决‘认证难’的问题。”
据悉,目前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补偿时,首先要过“验明正身”一关,即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 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对劳动者来说搜集证据较难,不仅需要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更得证明长期有职业接触史等,取证时经常遭到单位阻挠。
张委员介绍说,目前考虑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诊断机构要求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诊断。 他透露,鉴定为职业病后的补偿问题也会有所变动,“这些已经达成共识,修订正在进行当中。”
另据张委员介绍,目前列入目录的“有名有姓”的职业病共有115个,其中最严重的是尘肺病。随着经济发展、新材料的更新和对其认识的加深,诸如“毒苹果”正己烷中毒等新型危害会不断出现,全国总工会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积极配合推动将新的职业危害增入职业病目录。
2011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草案规定,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法律委员会表示,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和监控,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国务院提出的草案说明中提及,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对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难以纳入草案的规定办理,拟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而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应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这个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相关要点: 草案增加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职并且辖区内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草案规定,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
4.职业病法规有哪些
职业病法规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4、11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十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 (一)法定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备的条件: 1。
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3。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5。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6。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7。
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 5。接尘者应提交系列x线胸片; 6。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5.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高毒物品目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
6.中国境内企业的员工在国外出现工伤是否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
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适用本法。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3、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