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废水处理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谁有废液处理的法律法规
《化验室废液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一、废液的定义
1、过期的药品。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建立减量线的标准溶液及配置不当的溶液。
2、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使用过程当中排除的废弃化学药液。
二、化验室废液处理:
1、目的:为防止试验室的药液污染扩散。
2、适用范围: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
3、责任与监督:化验操作人员执行管理制度,调度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三、化验室处理废液的一般原则
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厨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四、废液的处理分类如下:
1、化学废液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2、综合废液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氧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五、化验室废液的具体处理
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节PH值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2、对于剧毒溶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可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
6、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水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7、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六、废液处理时应注意事项:、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
2、最好先将废液分别处理,如果是贮存后一并处理时,虽然其处理方法将有所不同,但原则上要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七、废液处理时之安全措施
1、处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外衣。
2、应在抽气规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废液。
3、为防止散逸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
4、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柜处理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2.谁有废液处理的法律法规
《化验室废液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一、废液的定义
1、过期的药品。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建立减量线的标准溶液及配置不当的溶液。
2、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使用过程当中排除的废弃化学药液。
二、化验室废液处理:
1、目的:为防止试验室的药液污染扩散。
2、适用范围: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
3、责任与监督:化验操作人员执行管理制度,调度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三、化验室处理废液的一般原则
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厨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四、废液的处理分类如下:
1、化学废液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2、综合废液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氧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五、化验室废液的具体处理
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节PH值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2、对于剧毒溶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可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
6、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水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7、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六、废液处理时应注意事项:、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
2、最好先将废液分别处理,如果是贮存后一并处理时,虽然其处理方法将有所不同,但原则上要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七、废液处理时之安全措施
1、处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外衣。
2、应在抽气规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废液。
3、为防止散逸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
4、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柜处理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3.关于污水排放的法律问题
应当算违法。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关于生活污水的可持续有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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