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物业法律法规条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物业的法律法规大全
国家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民法通则
消防法
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地方性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等等,各地区地方政策不一一列举
2.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
我国没有物业管理法,只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条例中没有物业是否能够禁止业主停车的相关规定,但是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使用权,如果停车部位是属于共有的,那么物业不能禁止业主停车。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扩展资料:
掌握并灵活运用物业管理法律规定是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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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物权与物业权属、房屋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等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基础知识;
从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等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的接管验收、物业的装修管理、房屋修缮管理。
房屋设备设施管理、物业环境管理、物业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其他收费等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物业管理不同阶段各项具体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房地产法律关系、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等法律规定方面介绍了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
本书既可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物业管理专业的教材,又适合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参考读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
6.物业法规细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得收益。
具体办法由省;(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改造,给予警告、例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结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区别不同物业的 性质和特点;(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构成犯罪的。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一)遵守业主公约、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情节严重的:(一)制定。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对建设单位,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供热,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六)法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规定处罚,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设备竣工图。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选聘、服务费用;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 经批准;情节严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例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委员会职责,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 理活动的、供电。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例的规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合同期限、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四十六条 对。
7.《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 1 万元以上1〇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 000元 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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