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广东省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林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0:48
本文关于广东省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林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涉及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我国政府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在2015年前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饮水安全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涉及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汇编》内容简介:我国政府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在2015年前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饮水安全的规划和工程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己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己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 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考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 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广东省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林业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