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手术室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除参加手术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内。
2、手术室工作人员患上呼吸道感染者,面部,颈部,手部都有感染者及患皮肤病者一律不准进入手术间。 3、手术室应严格划分洁净,清洁区和污染区。
入口处的消毒脚垫应每日更换。拖鞋与私人鞋、外出鞋应分别存放。
4、进入手术室必须更换拖鞋,衣、裤、帽,贴身内衣不可外露,外出必须更换。 5、手术室内保持肃静,不可大声说话,禁止携带私人通讯工具入内。
除特殊紧急情况,一律不传私人电话。 6、连续施行手术时,应按I类手术、II类手术的顺序进行;III类手术及特殊感染手术应在感染手术间进行,术后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遇有特殊菌种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绿脓杆菌等感染手术时,应尽量缩小污染范围,术后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怎样加强手术室护士的法律与服务意识
[关键词] 手术室;护理纠纷;服务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病人自我保护就医权利意识和对医疗保健需求也不断递升。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本文就手术室护士工作的特点,风险度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 1 依法施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1] 。
《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护士首先必须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医疗护理工作的高风险性缺乏了解。
护士术前必须探视病人,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熟练手术步骤,准备特殊器械,向病人讲解术前注意事项,应用开导安慰性语言,使病人能正确对待手术,增强对疾病康复的信心和希望。
3.怎样加强手术室护士的法律与服务意识
[关键词] 手术室;护理纠纷;服务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病人自我保护就医权利意识和对医疗保健需求也不断递升。
为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本文就手术室护士工作的特点,风险度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 1 依法施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1] 。
《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护士首先必须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医疗护理工作的高风险性缺乏了解。
护士术前必须探视病人,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熟练手术步骤,准备特殊器械,向病人讲解术前注意事项,应用开导安慰性语言,使病人能正确对待手术,增强对疾病康复的信心和希望。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除参加手术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内。
2、手术室工作人员患上呼吸道感染者,面部,颈部,手部都有感染者及患皮肤病者一律不准进入手术间。 3、手术室应严格划分洁净,清洁区和污染区。
入口处的消毒脚垫应每日更换。拖鞋与私人鞋、外出鞋应分别存放。
4、进入手术室必须更换拖鞋,衣、裤、帽,贴身内衣不可外露,外出必须更换。 5、手术室内保持肃静,不可大声说话,禁止携带私人通讯工具入内。
除特殊紧急情况,一律不传私人电话。 6、连续施行手术时,应按I类手术、II类手术的顺序进行;III类手术及特殊感染手术应在感染手术间进行,术后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遇有特殊菌种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绿脓杆菌等感染手术时,应尽量缩小污染范围,术后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5.工作人员进入手术室规定
1、手术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反应灵活,有较强的应急能力。
2、工作人员严守岗位,准备随时接受手术,患者入手术间后需由护理人员陪伴。
3、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穿戴手术室专用的衣、裤、鞋、帽,进入限制区戴好口罩,手术室衣服不得穿出室外,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应更换清洁的衣裤,并戴好帽子。
4、严格控制手术室内人员的密度和流量,凡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应遵守手术室的管理制度和接受手术室人员的指导,非当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手术室。
5、手术室的一切物品、仪器、药品等均应分类,定位整齐放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修,以保证使用。用后及时补充、归还原处,严格交接班,手术室的一切物品均不得外。
6、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一切无菌物品必须存放于无菌包或无菌容器内。
7、手术人员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如有违反必须立即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8、手术室内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高声喊叫。工作时严肃认真,不得在手术间内谈论与手术无关的事情。
9、手术过程中严密观察病情,密切注意手术进展情况,准确及时地供应所需物品。
10、无菌手术与非无菌手术分开进行,不得在同一手术间内同时进行两类手术,有接台手术时先做无菌手术。
11、手术结束后护送患者至复苏室或病房,向当班护士(治疗护士)详细交班。
12、做好手术间的料理工作,一切用物均按消毒、清洁、灭菌的程序处理,感染手术及传染患者手术用过的物品需按规定另行处理。
13、做好手术登记与切口愈合情况统计工作。
扩展资料
1、凡进入手术室人员,应按规定更换手术室所备衣、裤、口罩、帽、鞋。外出时应更换外出鞋。手术完毕,衣、裤、口罩、帽、鞋须放到指定地点。
2、严格控制进入手术区人员,除参加手术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一概不准入内。患上呼吸道感染、面部、颈部、手部感染者不可进入手术室。
3、手术室内应保持肃静,不可大声谈笑,禁止吸烟。
4、先作无菌手术,后作污染手术。严禁同时在一室内施行无菌及污染二种手术。
5、施行手术先由各科室主治医师填写手术通知单,并于前一日上午10时前送手术室。如需特殊器械,应预先注明。
6、急症手术由值班医师通知手术室,同时或随后补填手术通知单,以免发生差错。如急症手术与择期手术安排有冲突时,优先安排急症手术。
7、手术排定后,手术人员应在预定时间前20-30min到手术室,作好准备工作。因故必须更改、增加或停止手术,应预先与护土长或值班护士联系。
8、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随时准备接受急症手术,不得擅离。
9、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均应熟悉手术室内各种物件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用后放回原处。急救药品、器材必须随时作好准备,以便立即取用。一般药品、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及保养。
10、室内一切器械物品未经负责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外借。
11、手术完毕,用过的器械物品应及时作清洁或消毒处理,然后放回原处。严重感染或特殊感染手术用过的一切器材,均应作特殊消毒处理,手术间亦应重新消毒后方可再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手术室一般规则
6.有关美容美体的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7.关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是什么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机构级别和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的手术。 第九条三级医院可以开展各级手术,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
第十条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二级甲等医院如具备开展甲级手术的必要条件(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
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四级手术项目,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一级医院(含卫生院)可以开展一级手术。
具备麻醉科设置,并拥有性能良好的急诊抢救设备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二级手术项目,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或小伤口处置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一级及以上级别的手术。
第十三条择期手术患者,若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需要输血的手术,其手术级别提升一级。若麻醉前评估(ASA)Ⅲ级(含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手术应在三级医院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项目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准入制度和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类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经过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后,授予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涉及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的手术,应当依照相应医疗技术审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需要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实施或参与手术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可以开展四级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一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该院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未通过手术项目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在手术项目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虽通过审核,但由于人员、设备及场地等变化不再具备开展某项手术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的手术项目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四)擅自开展应当申报并获准入方能开展的其他手术项目的; (五)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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