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申明告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3:30
本文关于申明告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判断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有时是内容资讯的网络平台,有时是酒店、餐馆等餐饮娱乐场所,有时是建筑工地等事故高发的工作场地。这些各式各样的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吗?

一、合同法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

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无异于承认随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有效。例如,甲在阳台栏杆上行走,乙声称他也敢。甲说,你若敢,就给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气之下,跃上阳台,但由于用力过猛,跳到阳台后站不稳,果真摔下去而死亡。后乙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甲却以事先有声明而拒绝赔偿。本案中如果甲的声明有效,则意味着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权。这不但为法律所不允许,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第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原则。这样的免责条款必然导致扩大一方的权利,而限制或缩小了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义务。这实际上排除了一方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其他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对下述类似的免责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也作了与《合同法》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有些单位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本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

三、有法律效力的免责声明

应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免责条款,法律法规都作无效处理。对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应尽注意义务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例如,公共汽车上标有“行车时,头、手请勿伸出窗外,否则后果自负”声明,如果乘客不顾声明,擅自把头、手伸出车外而引起事故的,不能主张声明无效。

综上所述,判断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不同的情形下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2.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

有些免责声明与法律规定不冲突,故也就不视为有效或是无效,好比瞎子戴眼镜;有些免责声明与法律冲突,可直接视为无效。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现行《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款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现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登报声明有何作用,我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

登报声明一般用于证件遗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登报声明后,相关证件作废,不给违法犯罪份子可乘之机。

二、登报人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登报声明后,可以免除证件被冒用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免责依据。登报声明后,行政机关可以放心补办相关证件,避免承担相对人虚假遗失而误发证件的责任。

我国关于登报声明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失声明还包括以下内容: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及数字证书遗失声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

社保登记证遗失声明

各类发票遗失声明

海运提单遗失声明

支票、合同遗失声明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声明

财政登记证遗失声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声明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遗失声明

扩展资料:

营业执照遗失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营业执照遗失登报声明,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遗失声明

申明告示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手术室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