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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9:12
本文关于计算机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关于计算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3、《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一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 三 )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提供的国际出人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 四 )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五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六 ) 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与计算机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 20011220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 20011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199903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4 1999022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5 199808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6 1997052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7 1996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8 19940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9 2006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0 2004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2 20020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13 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被修正)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附:修正本(20040102)

16 最高法就网络著作权纠纷案若干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01220)

17 2000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8 19990506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9 1997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

20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1 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工作“九五”计划纲要及2010年远景目标设想》的通知

22 1995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23 1994032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4 1992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5 20030715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26 2003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失效)

27 20020508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28 2002022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9 20000426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30 1997121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1 1997121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还有相关的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3.我国有哪些跟计算机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国家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恶意利用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文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我国有关计算机行业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996年4月原邮电部颁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连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消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1996年4月邮电部电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7、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2002)

15、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6.跟计算机安全有关的法律

计算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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