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与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2.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放入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
集体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此外,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到信教群众家里或者其他特定场所为信教群众举行传统宗教仪式。为了切实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制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按照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条件,除了具有较高宗教修养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外,一般还要求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
主要教职的人选按照选贤任能、民主协商的原则产生,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一些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还规定,主要教职的人选应经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评议或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人选确定并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除可以担任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外,还可以担任其他重要职位,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未担任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普通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程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并积极参与。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代表着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宗教团体的章程等有关规定当选为本宗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委员)和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宗教团体事务。
普通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对宗教团体的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参与团体事务的管理。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接受宗教教育,可以进入宗教院校学习,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选派到国外留学。一些宗教的教职人员还享有按本宗教的规定或传统考核晋升宗教学位的权利。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包括在宗教活动场所为信徒讲经、布道、讲卧尔兹等,有些宗教教职人员还可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和传统收徒;可以应聘到宗教院校作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以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组织下参与编写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一些宗教的典籍数量相当大。
这些典籍记载、传述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蕴含着丰富的宗教文化,是宗教的基本构成要素。对这些典籍进行整理、研究,是宗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宗教修养、传承宗教文化进而教化信众的重要方式,是其宗教信仰的重要内容。
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传承这些经典的基础上,往往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对其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解释,赋予其新的鲜活的生命力。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规定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个人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宗教教职人员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范涉及宗教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一)尊重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包括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个教派或是那个教派;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不得歧视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学习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后什么感想
随着“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3日,奎屯市北京路街道穗丰园社区组织辖区维、哈、回、东乡、汉族等民族的部分人员在社区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谈体会亮观点稳立场见行动”座谈会。
会议首先向参会人员概要讲述了穗丰园社区在民宗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中所做的六项活动内容及所见成效。 其次是治保会、综治专干分别组织大家学习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根本任务和一些基本政策、法规知识。
采取宣读、讲解的方式,使参会人员听清、弄懂学明白。会上参会人员踊跃发言,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提高了参会人员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拓展了他们的知识面,大家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并畅谈党的民族政策好,祖国好,主动表示回去后积极做好身边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共同开创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座谈会在共-产-党好、政府好的赞美声腔中圆满结束。
一是开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编印巩留县民宗局第二次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测试100题,内容涉及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等相关内容,组织全局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考试,增强了学习效果。
二是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掀起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热潮,并要求全体领导干部每人一本学习笔记。
建立学习园地,每人撰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 三是开展一次专题培训。
召开动员会,邀请州党校教授,组织全县各乡(镇)场政法书记、统-战民宗干事、成员单位、爱国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了专题培训,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4.如何解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领域学习笔记
1.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宗教工作网络。我局要把非法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
2. 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宗教工作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住村干部对宗教问题的正确认识,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管理宗教事务,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检查评估
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要引导广大宗教信徒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将团结合作、勤勉自强和敬业奉献精神融入具体的宗教活动中。
监督问责
宗教问题有着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结合工作实际。
5.如何加强宗教教风建设及场所管理
加强教风建设是我国宗教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佛教界加强自身管理和寺院建设的一件大事。教风的端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佛教未来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佛教界出现了信仰淡薄、戒律松弛、不重修行、贪图享乐、争名逐利、脱离信众等不良现象,这些都是“教风”退堕的表现,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佛教界应当从内因和外缘两个方面,着手加强教风建设。
所谓“内因方面”,就是要加强学习。佛教教职人员除了要对教理教义进行刻苦钻研外,还要对相关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地学习。从2012年起,国家宗教事务局将每年的6月确定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要求全国宗教界通过多种形式,立足本教实际,有重点、讲方法地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对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有助于广大佛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自觉守法遵规,进而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宗教界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谓“外缘方面”,就是要加强监管。2010年5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专题电视电话会,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关于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项工作。作为佛教活动场所的寺院,更要从“人事”和“财物”两个方面加强管理。这对寺院自身的健康发展、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关心宗教工作,对宗教界为社会和谐稳定所作的贡献,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将宗教问题放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地位上。2013年3月,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而在宗教界开展“教风”主题创建活动,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关心宗教发展、支持宗教建设的重要体现。
加强教风建设,争创和谐寺院,有利于佛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佛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有利于佛教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佛教界要充分认识开展教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从根本上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教风教貌,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同向同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佛教界自己的贡献。
(作者系全国青联宗教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6.怎样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
任何宗教 团体、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都要遵守独家法律法规,坚持国 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权 益,确保社会安定和稳定。《宗教事务条例》及相继制定出台 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对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是加强宗教 事务管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起 到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一方 面是深人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和一系列管理办法;另一 方面是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切实 做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第三是维护宗 教界合法权益,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7.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
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
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
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
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
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
8.如何加强宗教教风建设及场所管理
加强教风建设是我国宗教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佛教界加强自身管理和寺院建设的一件大事。
教风的端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佛教未来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佛教界出现了信仰淡薄、戒律松弛、不重修行、贪图享乐、争名逐利、脱离信众等不良现象,这些都是“教风”退堕的表现,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佛教界应当从内因和外缘两个方面,着手加强教风建设。 所谓“内因方面”,就是要加强学习。
佛教教职人员除了要对教理教义进行刻苦钻研外,还要对相关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地学习。从2012年起,国家宗教事务局将每年的6月确定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要求全国宗教界通过多种形式,立足本教实际,有重点、讲方法地开展学习活动。
通过对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有助于广大佛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自觉守法遵规,进而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宗教界自身的合法权益。 所谓“外缘方面”,就是要加强监管。
2010年5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专题电视电话会,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关于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项工作。作为佛教活动场所的寺院,更要从“人事”和“财物”两个方面加强管理。
这对寺院自身的健康发展、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关心宗教工作,对宗教界为社会和谐稳定所作的贡献,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将宗教问题放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地位上。2013年3月,总书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而在宗教界开展“教风”主题创建活动,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关心宗教发展、支持宗教建设的重要体现。 加强教风建设,争创和谐寺院,有利于佛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佛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有利于佛教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佛教界要充分认识开展教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从根本上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教风教貌,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同向同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佛教界自己的贡献。 (作者系全国青联宗教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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