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化肥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肥料里有农药触犯国家什么法律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
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肥料中添加了农药,就应该取得肥料和农药双登记才可以,否则可能认定为假农药或假肥料。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 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
黄某某经营农用化肥的生产和加工生意,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与史某某认识。
根据史某某提供的化肥配方和要求,黄某某加工生产了某牌化肥,刘某某负责出售。后经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化肥标识及元素含量不合格。
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化肥检测含量不合格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肥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从事农用化肥的生产和加工,其因业务关系常与被告人史某某往来。
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按照被告人史某某提供的配方和要求,加工生产某牌化肥40吨后,以1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销售金额584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15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62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10吨后,因农户反应有质量问题,另外30吨退给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2012年5月18日,农业局对该批化肥抽样送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按GB21633-2008及产品标识,检验不合格。
2013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按照被告人史某某提供的配方和要求,加工生产某牌化肥40吨后,以14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销售金额58400元。被告人史某某以15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62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2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马某等人。2013年12月5日,公安局对该批化肥抽样送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24800元、1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返厂的30吨化肥,系犯罪中止,应从总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史某某的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三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律师说法: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应按照上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黄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24800元、11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
3.生产伪劣化肥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肥料里有农药触犯国家什么法律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肥料中添加了农药,就应该取得肥料和农药双登记才可以,否则可能认定为假农药或假肥料。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肥料管理条例出台时间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部分精神相悖,其修改工作迫在眉睫。据本报记者近日获得的消息,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提上建设部的工作日程。“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正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汇总。”知情人士透露。将条例上升为法律3月下旬以来,有关《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议题备受关注。仅4月间,建设部就组织了数个研讨会,讨论《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影响。拆迁条例需要修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 今年4月初,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和全国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讨论。 据会议总结资料显示,与会代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共识:首先是需要把条例做出修改并上升为法律,“与现实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能保留的应该保留,从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变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其次是,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拆迁补偿标准亟待细化 房屋拆迁是最敏感的话题。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个人不得抗拒。但如果是出于商业需要,房屋拆迁时就不能征收,而是通过谈判,个人也可以不同意拆迁,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以往的法律通常用的是‘合理补偿’,这样的字眼在《物权法》里被具体化。”《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称,《物权法》已经分别就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等作了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江平称。 房屋拆迁中,开发商与拆迁户往往就拆迁补偿费争执不下,这是拆迁条例面临的现实难题。“我们给予拆迁户的补偿款完全是按照北京市建委发布的评估标准评估的,并没有违背规定。若有更多的人效仿‘重庆钉子户’,将会使一级土地开发更为棘手。”目前层出不穷的新“钉子户”,让北京一位开发商对记者大倒苦水。“重庆钉子户”事件之后,土地学会也十分想了解当前拆迁户和相关方的真实想法。“当前拆迁难主要问题是拆迁评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至今日,补偿标准依然依据2002年制定的标准。”北京土地学会理事长杨燕敏说。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依据《物权法》精神对拆迁规章进行修改。日前,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福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并公布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异地安置等做出新规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以北京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是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其中,基准地价与基准房价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两个关键要素。近年来,北京的房价持续大幅上涨,尤其热点区域房价更是飞速上涨。目前北京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和房价平均水平与2001年已经有天壤之别。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也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只是对物业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在有关部门没有对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细化解释之前,一切都将是空谈。
6.农民滥用化肥农药违反了哪条法律条文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29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兽、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兽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兽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28
第二十五条 农、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兽、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农、肥料、生长调节剂、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中农残留、兽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肥料、生长调节剂、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法规:
1、农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2001-11-29
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09
3、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03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2-01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05-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8、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02-05
规章类太多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