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执业药师考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22:48
本文关于执业药师考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执业药师考试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的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备注:相关专业是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

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四)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医学教.育网原创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

2.近十年来我国颁布的有关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全哦

高分悬赏 请把改成的内容一并给我 我急需打印 一定要改过的具体内容不需要 修改的通知 谢谢各位 以下是具体通知20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调整通知近日相继有考生来电询问,20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情况,我们从相关单位获悉20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的相关消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度国家修订与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情况,我司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国家药物政策与相关制度”的考核内容更新为2009年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内容。

第二小单元“药事管理体制”的考核内容,要求按照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确定的内容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增加“国家药品编码”的考核内容。

二、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第四小单元“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增加《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两个规范性文件。

三、对《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三大单元“药学职业道德”第三小单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对执业药师的道德要求”的考试内容,要求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的《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的内容掌握。

3.2019年执业药师法规考试难在哪里

2019年执业药师法规考试细节题的考查难度增大,出题灵活考查的方式越来越灵活,除了配伍选择题,其他三种题型往往会综合多方面去考查,而且出题人会在题干或选项设置陷阱,考试从“偏向在大方向上出题”趋向于细节题的考查,打破常规,超纲题目在2019年的考试中有所增加,超纲题目约占4分,相对于往年其分值有所增加了,而且其专业性也提高了,并紧贴时事,与时俱进在2019年的法规考试中对于“挂证”行为也进行了考查,所占分值为3分,法规这个科目对时事政策考察的内容也有所增加。

各位考生在做法规的试题要多点细心,避免考题陷阱,根据考纲进行复习总结,做好新增考点内容笔记,认真学习,坚持不懈。

4.请问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法律法规的分数线有没有下降的可能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表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分数线会下降,因为山西省的分数现已经确定为72分,以下是2015年山西省执业药师分数线的官方通知,以供参考。

根据《关于做好山西省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得知:国家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分数线为72分,通知的具体内容摘选如下:

凡参加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人员(120X60%=72分)为2015年山西省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温馨提醒:目前已知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有陕西、湖南、山西、重庆、广东、云南六省地区在成绩公布后,再对合格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核。

执业药师考试成绩管理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如参加2015年考试者尚有相关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6年继续参加未通过考试科目的考试,其成绩两年滚动有效。

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时间:

根据往年情况,2015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一般于次年3月份开始,各地人事考试网会发布领取通知。届时,新东方在线也将及时发布最新动态消息,敬请关注。

5.执业药师药师管理与法规主要考哪些内容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6.2018年发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有哪些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1.《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号);2.《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6.《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8号);7.《关于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72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9.《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10.《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11.《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12.《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35号)。

7.执业药师考试的责任和权利都有什么

执业药师的责任和权利

(1)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

(2)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3)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物管理法》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5)执业药师有责任对处方提出质疑,有查证处方的法律及职业责任;

(6)执业药师有指导患者用药的责任;

(7)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执业药师考试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党纪违反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