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epc总承包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法律对建设工程总承包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建设工程实务中,涉及到的术语更多地表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这两个概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特别是承包人这一概念的法律含义更是丰富多彩,涉及到与许多概念的交叉。一般情况下对发包人这一概念的理解比较统一,很少发生歧义。
但工程实务中,对承包人这一概念却理解不一,各持己见。根据我国现行法的一般规定,承包人可分为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工程实务中对总承包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总包单位”)的理解分歧较大、结论不一。那么怎样从法律上正确理解“总承包人”这一概念,以及根据不同理解所产生的不同结论怎么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澄清,以供参考。
对总承包人(总包单位)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源自我国法律制度中“两个总包”的法律关系。那么我国法律中的“两个总包”是指哪两个总包、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工程实务中应如何正确认识两个总包以规范操作,本文试析之。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
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 2、资质要求不同。
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
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
3。
2.你好
工程总承包操作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目前,我国在一些外商投资或利用国外银行、经济组织;下面,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钥匙项目合;EPC总承包资质问题:;我国实施严格的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另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只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包业务;目前,工程总承包操作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目前,我国在一些外商投资或利用国外银行、经济组织贷款项目已逐步开展期工程总承包,为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需要,2003年2月28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劳务、专业分包合同,但还没有制定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目前可借鉴的是,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95年出版的国际通用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1999年9月,FIDIC在总结以往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又修改出版了《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在我国现有建筑法体制下,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尚未有明确规定。
总承包模式基本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参照FIDIC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如承包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分包责任等。下面,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以及近年来国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经验,就总承包操作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EPC总承包资质问题:我国实施严格的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也予以了规定。
因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上文同时被废止,政府对工程总承包资质尚无新的规定出台。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就成了一个争议焦点。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其理由是:既然国家法律实现资质管理制度,就应该严格执行。
EPC总承包活动既然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就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上海市外环隧道EPC总承包商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因整合下属设计院及施工单位,而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另一种观点是:EPC总承包商只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资质就可以从事EPC总承包,但其不具备资质的活动应该分包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03]57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也认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理由是,如需同时具备相应资质,国内很少有单位可以从事EPC总承包了。
目前,国家对总承包商的资质管理政策问题尚无定论,据估计第一种观点实施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该观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至于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很少单位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问题,但主流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承包等方式解决。
总承包下的分包及分包商的责任问题:《建筑法》对四种违法分包行为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分别是: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筑法》用“必须”或者“禁止”的表述对工程分包设定强制性规范,作出了一整套与国外完全不同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再次明确这点了。《建筑法。
3.EPC总承包招标前,甲方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始招标前只要施工图完成设计即可,施工单位进场动土前才需要办理完成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1. 可以委托总包单位全权办理,甲方到时提供协助,比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帮助申请表格上盖甲方单位公章等。
2. 由总包单位的负责去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有开工前的必须手续。
3. 甚至可以把竣工验收的事项都包给他们,让他们取得最终房屋产权证交给甲方。
4. 甲方这样不需要专人去跑这些手续,不过就是要多花钱了。
4.EPC的推广
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5.“EPC”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EPC总承包项目相对于单纯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在许多方面差异很大,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1、项目管理幅度不同:设计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最多再加上编制相关设备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施工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业主负责的事项(例如:运行维护手册编制、全厂运行标识、对业主运行人员的培训等)。2、合同模式和合同责任不一样:设计合同大多数为总价合同,通常设计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除非是恶意行为),其最高责任最高不得高于设计合同总价。
而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单/暂定总价/固定单价模式,承包商仅承担其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相关责任,不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性能指标负责,而且其可以由于其他项目干系人的过错(例如设计延误、设计错误、供货延误、供货缺陷等)或变更向发包人索赔。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采用总价模式,合同对总承包商有明确的合同目标(例如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以及严苛的考核条件(例如机组性能考核指标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等),达不到目标或考核指标的处罚额度非常大;在国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落实到合同条款就是“拒收”条款,这就非常可怕了,处罚额度大些也就算了,因为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来弥补过错,而“拒收”条件意味着拒绝接收整个工程,毫不夸张地说,严重时一个大型总承包项目为业主“拒收”就有可能导致总包企业破产!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商很难通过变更向业主索赔,只有当相对于总承包合同发生“范围变更”(发包人改变总承包工作范围)或重大技术条件改变方可向业主进行变更索赔;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延误或供货商的供货延误、质量缺陷等均无法向发包人索赔。
这意味着EPC总承包商承受着双重压力:一方面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合同将大部分以往传统建设模式由业主承担的重大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承担的是完全责任(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的分包商(设计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施工调试分包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总承包商无法将合同风险完全转移给相关分包合同责任方。3、效益和利润来源点不同:设计合同对设计企业的效益利润点来自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总价模式下,完成设计所消耗的标准人工时越少,意味着成本越低、效益利润越高;施工合同对施工企业的效益利润点主要在于降低专业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带来的综合成本降低、整体效率提高带来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会将索赔作为赢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讲了EPC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但往往“风险与机会并存”。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总承包商,可以从设计优化入手,只要不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合理的“设计优化”不应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从而可以通过设计优化取得效益,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书籍提出总承包项目“以设计为龙头”的缘故。
第二,总承包商可以从“管理出效益”入手,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一体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对于传统业主自主建设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从而取得综合效益。这就是衡臣所说以“以项目管理为核心”。
4、工程目标和项目冲突管理思路不一样: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目标很单纯,仅对相关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标负责,其目标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无法完全统一;说白了,他不会与发包人一条心,因为他仅对单项目标负责却不对总目标负责,外部出问题往往成为自身履行目标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将其作为索赔机会心中暗喜。而EPC总承包商的项目目标和建设单位基本上是高度统一的,例如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并且建设单位(发包人)通过合同条款给了总承包商巨大的压力。
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模式后,工程建设的主体应该是总承包商、业主是监管单位、监理是业主聘请的施工管理监督单位。5、工程干系人复杂程度不同:设计项目面对的干系人比较简单,其面对的通常都是由知识分子组成的业主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技术人员、政府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师等;施工单位面对的干系人相对复杂,除了业主、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这类大多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干系人外,施工单位还直接面对专业分包队伍的包工头和农民工;而EPC总承包商不仅面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系人,还面对众多设备供货商的干系人。
6.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是什么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9。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6。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7。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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