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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修订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08:06
本文关于2013年新修订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2013年新修改了哪些法律

1。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

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

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201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其它的不知道了,但还有一部分。

3.2013年我国制定或修改了哪些法律

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多部法律打包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诉法,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的飞跃,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诉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从今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 “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 此外,为衔接新刑诉法,全国人大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对监狱法进行了7处改动,对律师法进行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

上述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都将自今日起实施。

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标的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专家解析称,小额诉讼最大的好处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成本。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也就意味着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可成为呈堂证供。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门行政法规修改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删除了《殡葬管理条例》中民政部门有权对拒不改正违法土葬、建造坟墓行为强制执行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2013年起民政部门将无权强制平坟,而此前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曾引发争议。

同时,《决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

4.2013新交规内容

公安部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施行:大方向是要求司机更加提高注意力,安全才是第一,而相关实施以及查处细则应该会很快出台,扣分严厉一些,主要还是增加违法成本,这比提高罚款数额有效得多。

新增规定具体扣分细节:扣分细则新交通法规2013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200元。2.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司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扣2分。

3.行驶途中拨打手机,影响安全驾驶,扣2分4.有意遮挡号牌,变造号牌,记12分。5.超速驾驶,需区分车型及道路性质以及超速比例,记6分-12分不等,具体规定以下有详解。

以下内容选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领第123号)的附件2,该文并未提及罚款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1] 误读1.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误传,无此条)2.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误传,无此条)3.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误读)一次12分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6分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五)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一次3分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2分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1]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提示:此条特别注明是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一次1分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

5.2013年有什么新增或更新的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6.2013和2014年哪些法律修改了

嗯,好好学习,争取早日成为法律人士。

司考会考察的新修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4日);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14、《刑法》第九修正案,2015年通过情况而定,是否考察;15、《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7.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2013年新修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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