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淘宝交易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颁布部门】商务部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颁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
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
2.法律对于淘宝买卖这一块有明文规定么
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电子通信的法律认可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不能只从国内法来讨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寻求各国立法关于电子合同缔结的规则的统一,以此消除国家电子交易法律不确定性。该公约采用了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和《电子示范法》(2001)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
按照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media
neutrality),不歧视任何已经出现或将来出现的用于达成合同的电子通信技术。《公约》规定,“对于一项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都奉行技术中立主义。比较典型的有美国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以及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电子记录满足一定条件即可实现纸质记录的功能,而不是简单地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记录。
《公约》规定,“通过自动电文系统与自然人之间的交互动作或者通过若干自动电文系统之间的交互动作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仅因为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者由此产生的合同而被否认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淘宝就是提供“自动电文系统”的中间人,是买卖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工具。
“电子通信”系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通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通信的“发端人”系指亲自或由他人所代表已发送或生成可能随后备存的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电子通信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图中的接收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处理该电子通信的当事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系统;“自动电文系统”系指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引发一个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须每次在该系统引发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人进行复查或干预。
2.电子商务中的要约与承诺
在淘宝网的交易中,不管以一口价还是竞价机制的拍卖等方式,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都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
采用竞价机制的单件拍卖或者荷兰拍交易中,卖家在淘宝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或进行无底价拍卖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买家在淘宝找到喜欢的宝贝,点击“立即购买”,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卖家有权对该宝贝继续展示和等待竞价,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某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而且在网络拍卖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
在一口价等交易中,有学者认为由于卖家已经在淘宝明示了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网络拍卖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做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做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电子买卖合同成立。作者认为一口价也应视为要约邀请,因为《公约》规定,“通过一项或多项电子通信提出的订立合同提议,凡不是向一个或多个特定
3.急
淘宝不会承担责任,因为它有自身合乎法律的免责声明。
法律声明
淘宝网提醒您:在使用淘宝网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您可以选择不使用淘宝网,但如果您使用淘宝网,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免责声明
鉴于淘宝网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服务,淘宝网上关于淘宝(TAOBAO)会员或其发布的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淘宝网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淘宝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应该对使用淘宝网提供的服务结果自行承担风险。淘宝网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中断,不保证交易结果的安全性、正确性、及时性、合法性(但上述情况可以通过淘宝网相关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淘宝网服务,淘宝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淘宝网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淘宝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权,您注册的用户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非经您亲自许可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淘宝网不会主动地泄露给第三方(因政府执法部门、国家司法部门要求除外)。淘宝网提醒您:您在使用淘宝网提供的搜索服务时输入的关键字将不被认为是您的个人隐私资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淘宝网网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会员发布的商品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及时向淘宝网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具体链接(URL)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淘宝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移除相关涉嫌侵权的内容。在此情况下,淘宝网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淘宝网转载作品(包括论坛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淘宝网(包括淘宝网关联企业)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由于地址不明等原因,淘宝网使用部分文字、摄影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联系协助解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邮编:100007,电话:010-68003887(转),传真:010-68003940”。
目前对于互联网购物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你使用支付宝,实际上就是和卖方(不是淘宝,淘宝只是你交易中的第三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一旦卖方发生违反合同的欺骗情况,你有主张卖方归还原款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4.淘宝违规处罚规则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1、为共同构建“诚信、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的正常营运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2、淘宝网会员应遵守淘宝的各项规则及协议,违者将依据本规则进行管理。 淘宝有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做出独立判断。
3、淘宝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的总体思路为纠正违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纠正违规,即淘宝有权对违规行为直接进行纠正。
此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删除违规的商品、信息、评 价、图片,直接限制违规注册的账户登陆与使用,要求卖家向买家或相关人返还商品价款及邮费等。 教育为主,即淘宝对会员单次的违规行为,只扣分、不处罚(单次违规的扣分直接达到相应处罚分值的除外)。
且会员所扣分数在每年12月31日24时统一清零。 处罚为辅,即为达到教育目的,当会员所扣分数累计到达一定分值后,将根据违规行为所属类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
处罚不可被撤销。且淘宝对会员因违规被处罚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淘宝保障所有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淘宝规则的前提下,开展正当经营的权利。非本规则规定的情形淘宝一概不予处罚。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一节 A类违规行为 1、违规发布商品。指除发布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外,其他违反《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错类目、信用炒作商品、无图片或者图片不符、重复铺货、商城空挂商品(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前且商品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表示不能即时进行交易的行为)等。
2、炒作信用。指以增加“会员积累信用”为目的,以虚构交易事实为手段,企图或已实施足以影响他人“会员积累信用”的行为。
3、违规出价。有在短时间内大量拍下商品且不付款的等非正常出价行为,已经或可能扰乱网站交易秩序的行为。
4、付款未发货。指非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被投诉以无货等理由拒绝即时发货,或在系统中操作发货实际却未发货的行为;商城、电器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被投诉在72小时内未完成发货①的行为。
5、恶意评价。指评价人以本人或他人之名,以损害被评价人利益或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夸大或捏造事实,对被评价人做出有违公序良俗或淘宝认为不当的评价;或以差评、中评对被评价人进行侮辱、诽谤、胁迫的行为。
6、网上描述不符。指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买家收到的商品与卖家发布该商品信息时的描述存在不符。
② 7、未履行承诺之服务。指淘宝介入后,由淘宝判定买家发起的退货退款理由成立,但卖家拒绝向买家或相关人返还商品价款及邮费(含投诉商品回邮邮费)的行为;或卖家拒绝履行其在加入淘宝特定的局部市场、平台或申请使用淘宝特定的技术服务时所承诺的服务;或卖家拒绝履行其在商品详情页面、与买家使用阿里旺旺交流时所承诺的物流服务、提供发票服务、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包维修等售后服务。
8、违规注册。指会员通过软件或非法渠道,大批量恶意注册淘宝账号,扰乱淘宝秩序或加大网站系统平台负荷的行为。
9、违反消费者保障服务质量规定。指除“假一赔三服务”和“正品保障服务”外违反消费者保障系列相关规定的行为。
10、违反商城积分规定。指违反《淘宝商城积分规则》的行为。
11、违反商城店铺规范。指违反《淘宝商城商家店铺规则》的行为。
12、违反商城支付方式。指违反《商城商家销售行为规则》关于商城支付方式规定的行为。
13、违反商城发票规定。指违反《淘宝商城发票规则》的行为。
14、商城人气炒作。指违反商城《商城商家销售行为规则》,进行人气炒作的违规行为。
15、违反商城商品评论规定。违反《商城商品评论发布规则》的行为。
16、违反淘宝其它协议、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指违反淘宝其它协议、规定,或其他有违各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节 B类违规行为 1、泄露他人信息。指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淘宝网关于发布信息的规定,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的隐私信息。
2、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指违反《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阿里旺旺使用规则》、《社区发帖规则》或使用淘宝提供的其它信息沟通渠道,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被权利主张人投诉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投诉成立③。
4、欺诈。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会员财产权益的行为。
5、盗用账户。 第三章 扣分分值 第一节 A类违规行为 第二节 B类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罚措施 1、会员的违规行为将按照A类、B类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2、当会员因为A类违规行为而被扣分时,每累计12分,进行一次节点处罚,处罚措施为店铺屏蔽(包括淘宝站内所有搜索;首页导航;直通车、淘宝客、钻石展位、媒体广告等所有营销类服务)限制发布商品并公示警告12天。 会员单次违规行为导致其A类违规行为总计分超过12分或12分的整数倍时,如前一处罚节点未进行。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