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从物流法律法规角度看运输合同,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法律是如何规定运输合同的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
2.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重点解析: 1、注意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2、理解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理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货物运输与物流法规的关系
第一条 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 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 第四条 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第五条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第六条 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第二节 运输类别 第七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第八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
第九条 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第十条 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第十三条 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运。 第十四条 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第三节 货物种类 第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
第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第十七条 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第四节 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第二十条 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第二十一条 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第二十二条 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
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
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第三章 运输台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包。
4.运输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委托,使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地点,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
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第二,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第三,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
第四,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5.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6.如何规避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物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签订物流运输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指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合同条款务求做到合法完备。
而现实中,经常出现由于物流企业拟订合同条款不够完备精确,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比如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在和客户谈妥交易条件后,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该业务员的疏忽,没有发现客户把合同中物流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改成了“全额赔偿责任”。
后来物流公司违约引发了理赔纠纷,因责任形式被篡改而使得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律师支招:物流企业在业务产生时,应签订完整的书面物流合同,必须写清当事人的详细情况,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备情况,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一定要特别注意审核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时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形。由于物流企业是承运人,客户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到承运人身上,因此,当发生上述权责不明的情形时,物流企业往往负担着较大的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物流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同时,物流企业每天都会签订大量的运输合同,不可能每个合同都临时拟定,为了工作的便利,会根据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方式等其他因素的不同,分类制定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应当对该文字条款采用特别的处理方式,如印刷字体加粗、加大或者用鲜艳的颜色标出,必要时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口头上给对方加以提醒说明,保证自己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若后来发生合同纠纷,对方托运人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对自己不利或者自己未注意为由进行抗辩。
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 意外事故是产生运输风险最常见的原因。比如物流企业经常会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理赔风险,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物流企业后,物流企业因管理不慎,导致货物灭损,引发赔偿纠纷等等。
总之,这些风险有天灾,也有人祸,可预见性较低,却往往对物流企业造成较大损害。● 律师支招:首先,物流企业自身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经常检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降低“人祸”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要对企业或者运输货物及时投保,以防止非人为因素导致价值较高货物受损时,企业遭受巨额赔偿,从而降低“天灾”发生的可能性。三、因他人诈骗带来的风险 有的物流企业在接收客户交运的货物时,没有仔细检查货物,客户又故意隐瞒货物自身存在的瑕疵。
而在物流企业交货时,往往因为分不清货物瑕疵是何时何因出现的,从而蒙受不白之冤,可能引发法律上遭受赔偿之诉的风险。例如某托运人将一批旧电脑用装新电脑的纸箱包装后,按新电脑的价格报价并交了保价费、运费,承运人接货时只核对了数量就出发上路了,途中被盗,收货人索赔。
尽管承运人后来得知这是一批旧电脑,应按实际价格赔偿,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承运人不得不按托运人的报价进行了赔偿,遭受了不应受到的损失。
如果当初承运人在接货时审慎些,即使是抽样核对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出现这种局面。又如某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
同年6月,辽宁轮胎厂办理了托运手续,收货人为某公司。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当日,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
后有人自称是收货人的员工,现代收货人领货,但代领人说由于匆忙来不及开出单位证明,要求承运人电话核实,于是承运人掉以轻心地交货了。结果后来收货人来电要求收货,未果诉至法院。
由于承运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货而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这两个案子有可能都是一个陷阱,但如果承运人在接货时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了该做的工作,即便有许多这样的陷阱,笔者相信承运人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掉进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 律师支招:1.物流企业在接货时必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到承运人。
一般情况下运输合同在货交承运人时只能靠承运人去核对、辩别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则可能面临一个极大的违约赔偿风险。2.物流企业在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
如合同上的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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