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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2:36
本文关于商品交易所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有何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 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 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 据证据。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 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 停止该违法网站接人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 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 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 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市场名称登记并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

(二)强制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的;

(三)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商品或者索取钱物的;

(六)在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投资或者变相投资举办市场的;

(八)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国务院批准的哪八家正规交易所

国务院批准的八家正规交易所如下: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交易);4、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5、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6、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平台,新三板,流动性差,透明度差);8、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

扩展资料:1、人人都想投资赚钱,却不知道盯着想赚钱的人的骗子更多。贵金属、证券、期货等各种交易,都只能在8家交易所内进行。

地方交易所十分容易踩雷,最好就是不要参与。介绍了重点的相关骗局,请投资人一定要小心。

2、全国性的交易所一共8个,3个证券4个期货1个贵金属。全是国务院批准,可以放心交易的,因为出了问题,有国家兜底。

3、其他全是不正规平台,不是和客户对赌,就是黑平台,或是个模拟交易系统,你的钱完全没有进入到交易平台里面去,所以赶快告诉身边的朋友,除这几大平台外,其他的交易产品和平台都不要碰。4、从事原油、现货原油交易的平台需要商务部批文,但商务部从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平台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5、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布信息,目前我国只有4家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而这4家交易所主要经营业务中也没有“原油”这一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易所。

4.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有哪些

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有: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 三、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

四、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五、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主观拦截竞争对手产品的默认设置与安装。 2、诱导卸载。

3、影响使用。 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

七、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八、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九、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5.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6.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大宗商品贸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联合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发起建立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

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网路交易平台,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并综合采用国际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交易会员提供农林产品、矿产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等大宗物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会员分为特别会员、综合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六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卖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销售资源,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要约,买方自主选购,生成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合同条款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双方必须通过本交易中心控制结算过程(即场内结算)。

货物交收买方可凭本交易中心统一格式的电子提单到相应的仓库提货。第七条 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生成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定,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用于交易、交收的商品。第九条 指定仓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负责对交易会员货物进行收发、存放、保管,并对货物外貌、包装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

第十条 指定银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第十一条 电子仓单是指指定仓库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买方及卖方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电子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总价向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付的费用。本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挂牌保证金 是指交易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存入并锁定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获得挂牌交易的资格,并用于担保电子合同的执行,不可用于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挂牌保证金的退回是指会员在执行完毕所有通过交易平台缔结的合同,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可申请退回挂牌保证金。

履行完毕状态显示为已完成的合同视为执行完毕。第三章 交易会员第十五条 交易会员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会员,按本交易中心的实时规定、修改的硬件、软件标准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会员的交易帐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用户名可由字符或数字组成,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均由交易会员自行确定。交易帐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

交易会员对于自身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申请及维持交易帐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 2) 承诺遵守本规则。

第十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交易员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按本交易中心公布的收费政策缴纳交易会员费,即可获得交易帐号,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在交易平台发布供求商情; 3)浏览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并对因其帐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5)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7)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会员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不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

7.国家对现货交易有哪些规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调解投诉和纠纷等。 第二章 商品现货市场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市场管理、信息服务、风险控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

商品交易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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