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东省安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交通法38条90条广东省条例59条13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仅有两项,全条规定如下:
第五十九条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第13项的是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分别为:
1、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2、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3、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以上法律法规条款都是关于机动车驾驶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车安全注意事项:
1、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了解沿途路况信息和天气情况。对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切忌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2、谨慎通过弯道、坡道。车辆驶近急弯、坡顶等安全视距不足的路段,应当在本方车道内行驶,提前减速,勿超车,必要时鸣喇叭示意。
3、拒绝疲劳、酒后驾车。
4、拒绝超员、超载。车辆超员、超载,容易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5、系好安全带。使用安全带可减轻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与车辆顶棚、前窗玻璃、转向盘等发生猛烈撞击的程度,增大生存的几率。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八)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九)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八)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后部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八)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九)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八)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后部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十四)未悬挂、未按照规定安装、故。
5.广东省的法律法规80条是什么罪比如是肇事逃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就应当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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