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台湾旅游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去台湾旅游法规及规定有哪些
1) 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旅游签注和入台证,参团旅游,整团往返。
2)赴台旅游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并将证件复印备份,可将复印件连同证件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别存放。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当立即报告领队并同时报警、报知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
3)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的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
4)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和集会,不得发表有损两岸关系的言论,不得携带和传播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宣传资料,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2.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5、《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6、《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三、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7、《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9、《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0、《福建省旅游条例》
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还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3、规范导游和领队旅游活动的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
4、规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5、规范旅游纠纷处理的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
6、现行有效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刑法》等。
3.台湾旅游规定
法规及规定 1) 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旅游签注和入台证,参团旅游,整团往返。
2) 赴台旅游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并将证件复印备份,可将复印件连同证件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别存放。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当立即报告领队并同时报警、报知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
3)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的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
4)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和集会,不得发表有损两岸关系的言论,不得携带和传播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宣传资料,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TOP 关于出入境 1) 报到:请您届时按照“出团说明”的要求,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机场内人多拥挤,请注意保管财物。
2) 行李: ● 手提行李每人限携带一件,托运行李重量以不超过20公斤为准; ● 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托运行李里;酒类物品、水果刀、小剪子及指甲刀不能随身携带,请托运;锂电池不可托运;打火机不可携带,也不能托运。 ● 如备有出行使用的应急药品,请尽量携带整盒片剂或者是冲剂(切勿携带药水或糖浆之内的水剂药物)。
如服食定量药品,请只携带必要的剂量上飞机,其余药品置于托运行李里交航空公司托运。 ● 请于行李牌上清楚填写中英文姓名、电话。
托运行李交运航空公司后,请您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行李托运小票,并请核对小票上的航班及目的地是否与您当日所乘坐的航班及所前往城市一致。 3) 离境: ● 海关:如您携带摄像机、可拆装镜头的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应向海关申报。
● 携带外币:据国家规定:每人可携带美元5000元,如超额携带,一经查出,责任自负。 ● 如果签注是旅行社办理的客人,请您随从领队安排,依照《出境名单表》上的顺序,统一办理离境手续。
4) 台湾入境: ● 所有国际性的违禁品皆列为严禁品之列,新鲜蔬果,腌制之鱼、肉类禁止带入。免税品包括洋酒一瓶、香烟一条、香水少量,自用品适量。
● 台湾当局规定入境旅客每人只准带新台币8000,美元1000或同等值之外币,如外币超过规则必需在入境单上详实注明申报,以便在出境将可携带离境,旅行支票则不在限制。 TOP 关于食宿 1) 酒店内的自来水不可直接饮用,请煮沸后再饮用。
2) 请妥善保管个人财物,贵重物品可放于前台或房间内的保险箱内。 3) 台湾电压为110伏特,部份旅馆有220伏特设备,当您使用自带的电吹风、旅行用电熨斗和电剃刀之类的电器用品时,这些电器应该是可以调节电压的,否则您就得另外带上变压器或足够的电池。
4) 台湾插座为扁头二脚式,圆柱形插头和三平脚插座插头在台湾是无法使用的。建议您事先买好转换插头。
5) 一般旅馆之浴室内如毛巾、牙膏、牙刷、香皂、风筒一应俱全,旅客对室内之用品如毛巾、烟灰盅等物品感觉有纪念价值,可直接向旅馆洽购;冰箱内之饮料、食品如有取用,在退房时需向柜台结帐。部份旅馆设有收费频道,如有观赏亦应在退房时一并付费结帐。
6) 团体均在指定之餐厅内用餐,大部份餐厅均禁止吸烟;早餐则在旅馆内,如是自助式,恳请适量取用,切勿浪费;用餐如需饮料:如啤酒、汽水等,使用由餐厅提供的,请自行付费;自备酒水类,酒店可能会加收服务费。 7)台湾酒店一般使用“花”的评级体系,但并非所有酒店都参与评级。
台湾的五花酒店大致相当于大陆的五星级酒店,但是由于评比标准不同,故不是完全对应,会略低于大陆标准。我司使用酒店,均为在台湾观光局合法登记的接待酒店。
TOP 关于游览 1) 根据行车路程安排,行程中景点先后顺序有可能调整。 2) 请记好您所乘车辆的车号以及团体名称,以免乘错车。
请牢记旅行中集合时间及地点,如果在当地走失,请拨打当地导游手机求助。 3) 游览车内严禁吸烟,并请保持车厢内整洁。
4) 台湾交通与大陆一样是靠右行驶,以电单车为交通工具人甚多,故小心过马路,和遵守交通规则。 5) 据有关规定各观光游客不得私自离团,需跟随团队进行活动。
各观光游客必须在晚上11时前返回住宿饭店。 TOP 其它 1) 台湾全年气候变化不大,年平均温度约为22度,平均最低温不过12-17℃,夏季最高温约为35℃。
台湾南部较热,高山较凉。建议您自备雨伞。
2) 台湾的流通货币为新台币(NT$),新台币的纸钞面值分为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及100元,其中2000元较少流通。硬币则分成50元、20元、10元、5元及1元。
您可携带人民币,在到达台湾当地机场后,有专门兑换柜台可以将人民币兑换为新台币。另外外汇指定银行或国际观光饭店皆可兑换外币,兑换时取得的收据须妥善留存,离境前若要将未用完的新台币换回时,必须出示此收据。
1RMB≈4.6NTD,1USD≈6.8RMB。 3) 税:台湾的货品税与营收税已包含在定价中,不另加收。
部分大型百货商店、品牌专卖店提供5%退税。要求同。
4.可有赴台游管理办法全文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 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
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排程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中国大陆对台湾制定了哪些法律
1949年后,两岸长期处于政治、军事对峙状态,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大多经由香港等第三地进行,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表现为大陆地区的法律同该第三地法律之间的冲突,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大陆地区的效力这一问题并不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开始,婚姻、继承等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逐步出现。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更加明显。
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同年12月1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全面启动,宣告两岸“三通”时代来临。由于两岸间协商、签署涵盖大多数货物及服务部门的协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使双方在经济合作方面达成的共识能以正式书面方式呈现,因此双方先签订框架协议将未来要谈判的
6.台湾旅游有没有什么禁忌
注意事项和禁忌:
证件
台湾通行证、身份证、户口本。
行李
寄舱行李每人限寄一件,以20kg(44磅)为限;手提行李每人限带一件,体积以不超过14*22*9英吋为准。
海关
所有国际性的违禁品皆列为严禁品之列,新鲜蔬果、腌渍之鱼、肉类禁止带入。免税品包括洋酒一瓶、香烟一条、香水少量、自用品适量。
货币、消费
货币单位是新台币,种类有:2000、1000、500、200、100元五种纸币;50、20、10、5、1元五种硬币。人民币、港币及美元在市面上无法通用,仅能兑换新台币使用(人民币尚无法兑换)。如须兑换新台币可在机场内银行柜台、市区银行或住宿饭店柜台兑换。兑换时,会给予兑换收据,离境时只要出示兑换收据,便可兑换没用完的新台币。
入境旅客携入货币规定
新台币:入境旅客携带入境,以新台币六万元为限。美金:入境旅客携带外币入境不予限制,但超过等值美金一万元者,应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入境时未经申报,其超过部分应予没收。人民币:入境旅客携带人民币逾二万元者,应于入境时自动向海关申报;超过部分,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大部分的信用卡是可使用的,在多数银行、国际观光饭店,旅行支票也可兑现。
(1)禁烟。公共场所、3人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以及所有室内的网吧、楼梯间、表演厅等全面禁烟。违反规定吸烟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新台币。
(2)不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否则会被处罚。
(3)在餐厅或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谈话声音影不影响他人。
(4)使用文明语言,说话不带脏字,政治敏感话题不谈论。根据导游的提示,某些禁忌的词语不使用。
7.最新的个人去台湾旅游政策
2015年最新个人去台旅游政策:
自由行签注
一、申请内容
1、申请书
2、身份证-通行证首页-通行证签注页(签注事项为G)
3、两寸白底照片
4、财力证明
A、年满20岁以上
1)RMB五万存款证明正本
2)核发金卡之证明文件
3)年工资RMB12.5万以上证明文件
4)随军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与申请人全户之户口名簿与亲属关系证明
B、18岁以上学生
1)学生证或在学证明
2)未满20岁之学生需附上直系血亲同意书且父母或祖父母陪同前往
5、紧急联络人
A、同户亲属-身份证与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
B、大陆组团负责人或主管-身份证
6、随同亲属申请材料
7、已投保旅游平安险之保单或证明文件,需包含医疗及善后费用,其保险额度最低不得少于RMB50万
8、简要行程表 附注:扫描时皆为彩版
二、罚则
1、协寻期:七天
2、紧急联络人:三年不得入境
3、台湾旅行社:
(1)第一人警示,第二人开始处分
(2)处分(2则1): A、停止自由行业务1个月 B、保证金10万
4、陆客本身-3年不得入境
申请条件:
★ 申请对象需具备以下资格:
1、(18岁或以上)持有北京、上海、厦门、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广州、成都、济南、西安、福州、深圳、沈阳、郑州、武汉、苏州、宁波、青岛、石家庄、长春、合肥、长沙、南宁、昆明、泉州、漳州、太原、贵阳、烟台、哈尔滨、中山、大连、温州、南昌、无锡等户口的居民,不分工作和居住地点。
2、18岁以下者不能单独申请赴台个人游,需父母或祖父母陪同。
3、申请人于开放户籍城市缴纳满一年以上社保并具有居住证。
8.《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哪些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
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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