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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22:12
本文关于产品责任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 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 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 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 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2.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 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 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 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 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3.法律对产品责任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这个是经济法范畴的吧……主要在《产品质量法》里面有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的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

转载自政策百科:第九条 适用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时,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通行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第十条 根据本公约适用法律只有明显地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不一致时才可拒绝适用。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的适用不受任何互惠条件的影响。

即使适用的法律不是缔约国的法律,也应适应本公约。第十二条 若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且每一领土单位有其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为按照本公约选择适用法律之目的,每个领土单位应视为一个国家。

第十三条 若一个具有统一法律制度的国家根据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不受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拘束,则一个拥有不同领土单位,而且各自订有其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的国家可不受适用本公约的拘束。第十四条 一个缔约国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且各自订有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宣布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位或仅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的领土单位,并可随时通过递交另一声明来修改其原来的声明。

上述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应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第十五条 对于缔约国参加的,或可能参加的其他专门方面的公约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本公约不应优先适用。

任何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享有下列保留权利:(1)不适用第八条(9)项的规定;(2)本公约不适用于未加工的农产品。不允许作其他保留。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也可在根据第十九条通知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时,作出一项或多项保留,其效力可限于适用范围的全部或某些领土单位。任何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作出的保留;该项保留自通知撤回后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失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时是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签字。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十八条 任何在第十二次会议后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的国家,或者联合国或该组织的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者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可在本公约根据第二十条生效后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十九条 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可宣布本公约扩展适用于所有该国在国际关系上负有责任的地区,或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地区。此项声明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此后,应将这种扩展适用通知荷兰外交部。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交存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嗣后,本公约的生效应于: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每个加入公约的国家交存加入书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扩展适用于公约的地区,该条所指的通知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保持五年效力,即使对后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国家亦如此。

如果没有宣布退出,则应视为默示地延展有效期,每次五年。退出应至少在五年期满前六个月通知荷兰外交部,退出可仅限于本公约适用的某些地区。

退出仅对已被通知无效的国家发生效力。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保持有效。

第二十二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根据第十八条加入公约的国家;(1)第十七条所指的签字、批准、接受和认可;(2)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3)第十八条所指的加入及其生效的日期;(4)第十九条所指的扩展适用及其生效的日期;(5)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所指的保留、保留撤回和声明;(6)第二十一条所指的退出。经正式授权的各国代表,业已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73年10月2日订于海牙,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一份存放于荷兰政府档案馆,并应通过外交途径,将经过认证的副本一份送交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时是该组织成员国的每一个国家。 具体详情你也可以到政策百科查询看看。

5.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还有较新的侵权责任法(见)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的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

转载自政策百科:第九条 适用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时,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通行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第十条 根据本公约适用法律只有明显地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不一致时才可拒绝适用。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的适用不受任何互惠条件的影响。

即使适用的法律不是缔约国的法律,也应适应本公约。第十二条 若一国由几个领土单位组成,而且每一领土单位有其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为按照本公约选择适用法律之目的,每个领土单位应视为一个国家。

第十三条 若一个具有统一法律制度的国家根据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不受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拘束,则一个拥有不同领土单位,而且各自订有其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的国家可不受适用本公约的拘束。第十四条 一个缔约国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且各自订有自己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则,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宣布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位或仅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的领土单位,并可随时通过递交另一声明来修改其原来的声明。

上述声明应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应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第十五条 对于缔约国参加的,或可能参加的其他专门方面的公约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本公约不应优先适用。

任何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享有下列保留权利:(1)不适用第八条(9)项的规定;(2)本公约不适用于未加工的农产品。不允许作其他保留。

第十六条 任何缔约国也可在根据第十九条通知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时,作出一项或多项保留,其效力可限于适用范围的全部或某些领土单位。任何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作出的保留;该项保留自通知撤回后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失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时是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签字。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十八条 任何在第十二次会议后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的国家,或者联合国或该组织的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者国际法院规约的参加国,可在本公约根据第二十条生效后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第十九条 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可宣布本公约扩展适用于所有该国在国际关系上负有责任的地区,或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地区。此项声明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此后,应将这种扩展适用通知荷兰外交部。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交存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嗣后,本公约的生效应于: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每个加入公约的国家交存加入书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扩展适用于公约的地区,该条所指的通知后的第三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保持五年效力,即使对后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国家亦如此。

如果没有宣布退出,则应视为默示地延展有效期,每次五年。退出应至少在五年期满前六个月通知荷兰外交部,退出可仅限于本公约适用的某些地区。

退出仅对已被通知无效的国家发生效力。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保持有效。

第二十二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以及根据第十八条加入公约的国家;(1)第十七条所指的签字、批准、接受和认可;(2)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公约生效的日期;(3)第十八条所指的加入及其生效的日期;(4)第十九条所指的扩展适用及其生效的日期;(5)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所指的保留、保留撤回和声明;(6)第二十一条所指的退出。经正式授权的各国代表,业已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1973年10月2日订于海牙,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一份存放于荷兰政府档案馆,并应通过外交途径,将经过认证的副本一份送交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时是该组织成员国的每一个国家。 具体详情你也可以到政策百科查询看看。

7.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法律内容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一、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质量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直接以“损害赔偿”作为一章予以专门规定。这里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产品的出售和购买,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论这种合同关系是以事先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势出现还是以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用即时清洁方式买卖商品的形势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范围内,向购买者做出质量保证。如没有实现质量保证造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则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令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中的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严格原则,即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了法定的免责原因外,不论产品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有关产品责任问题,包括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归则原则,诉讼时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承担质量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至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检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犯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的行政性的制裁,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务,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产品质量法》在“罚款”一章中,针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同行为,分别做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是指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役 、判刑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2009年在修改后的新《刑法》第二编《分则》中,作为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罚款”一章的有关条款中,对严重的质量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 讲的“依法”主要就是指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者评价

谢谢,太详细了!!

8.产品的法律法规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该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3.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9.法律对产品责任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这个是经济法范畴的吧……主要在《产品质量法》里面有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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