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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7:12
本文关于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互联网保险有哪些法律法规

2011年4月,《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规则。

2011年8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动电子保单的创新应用。 2011年9月,《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操作规程。

2012年5月,《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规范了互联网保险业,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了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013年12月,《关于促进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区域,认可赠险或服务赠送行为,并强调对网销应严格监管。 2014年4月,《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4年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2.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3.互联网时代,医疗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互联网+”热风劲吹,传统医疗行业也站到了风口上。借助互联网连接、智能的特性,移动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软件层出不穷,并因其随时随地可使用,能够解决挂号、咨询等就医难题,受到人们的欢迎。

《人民日报》的系列报道,展示了当下“互联网+医疗”兴起发展的生动场景。作为移动互联时代的新生事物,“互联网+医疗”引起了医疗界、管理部门和舆论的高度关切。前不久,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互联网上涉及医学诊断治疗是不允许开展的,医生通过网络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询,不能开展医疗诊治工作。这被外界解读为国家卫计委对“互联网医疗”的明确禁止,并引来一些网友和媒体的吐槽,被认为是在阻挡新生事物,扼杀互联网时代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进行的探索。

4.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

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4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6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8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9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0.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部电[2005]501号 2005-10-25

5.互联网法律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等等

建立网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至于税的问题,非盈利性网站不需要缴纳,盈利网站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6.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

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4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6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8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9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0.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部电[2005]501号 2005-10-25。

互联网医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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