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网络舆情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关于互联网舆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在互联网上的舆论以及人肉搜索等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对工作场所网络监控有哪些法律规定
与工作场所数据隐私保护最直接的相关规定,应该是2012年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另外,第2、3、4条对于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提出一些强制性要求,包括:1、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2、公开收集与使用原则;3、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原则;4、严格保密,防止侵权原则。虽然在收集和使用员工信息等方面,我国已经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其他方面,例如雇主是否有权监控员工电脑和其他通信工具的信息,是否可以对外勤员工进行定位等,我国法律法规尚无具体规定,只能在发生纠纷时,参照民法和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上述的《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的指引性原则来界定侵权的界限。
3.网络舆论犯法吗
瑞频人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在网络舆论场,还有两个很有意思的逻辑:一是如果法院审判真的会屈从舆论,那只能说明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审判,因此那就更需要舆论的监督,“公正的司法不怕舆论监督,不公正的司法才需要舆论监督”。二是舆论干预司法的“成功”案例越多,越会坚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也愈发鼓励公众按照自己的判断,对各种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决”。对於网络舆论围裹的中国司法,协调民意与法理的冲突显然需要更多工作要做。
当然,也不必过多担忧所言“舆论司法”的放纵与粗暴。国内舆论场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当前的舆论压力源往往还包含大量的律师群体的发声,他们往往成为重大司法案件中的话题议程设置的“先锋”与“中心”。他们用法律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剖问题,在促长舆论威力的同时,也使网上的言论更具有“专业性”特点。有知名律师在微博就认为,“没有律师的舆论,缺乏打击力”。
当前,必须做好舆情监控。中国日益勃兴的网络舆论已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公开被认为是舆论理性的前提。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审,敞开了法庭的大门,摒弃了司法的封闭,让加v的法庭微博,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风景。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