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档案馆内工作主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2.谈如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自从《档案法》颁布以来,档案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档案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还有个别单位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重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需要不断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1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档案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各级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才能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剩余1493字)。
3.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一,何为国家安全
这个怎么可能帮你写,参考下资料,自力更生吧……
保卫处举办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
2001年3月是《国家安全法》颁布8周年宣传月,为了配合芜湖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好这项活动,保卫处的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安全法》知识的宣传,并于3月23日邀请芜湖市国家安全局陶副局长在综合楼二楼会议室,进行了一次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院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部分教职工、学生代表30余人听取了报告,报告会由保卫处副处长方华主持.院纪委书记郑勇超在报告会结束时讲了话,他强调了《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性,并要求全院师生员工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此次宣传月活动得到宣传部、工会、校报编辑部、摄影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使宣传月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保卫处)
我校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月活动
为纪念《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年,切实落实皖国指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对国家安全的意识,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巩固和发展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校保卫处、宣传部、学工部及校团委联合举办了形式多样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四周年宣传月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的国家安全意识,这次《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贴近我校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增强了宣传效果,开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许多学生表示,我校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宣传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宣传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当发扬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共同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 罚 则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检查、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
5.法制宣传手抄报资料内容
1、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每个部门法都包含很多法律法规条文。
如民商法里面就包含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 2、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
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简介: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普法教育: “六五”普法规划已经公布。“六五”普法规划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
这十项任务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因此,领导干部是这次普法的“重中之重”。
为使广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工作中的法律失误,我们特邀请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教授就依法行政和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供广大领导干部学习参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 决定》修正)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电子文件文件元数据》等两项档案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08年03月27日
2、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 2007年03月22日
3、档案工作国家标准目录 2007年03月22日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