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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时间:2021-04-22 17:24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适用原则,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如下: (1)法治原则。

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

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

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

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法律适用 百度百科。

2.法律法规的一般适用原则是什么

由于我国区域辽阔,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又很不平衡,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也不尽相同,因此公平化解这些矛盾的方法也不可能一样。

同时,加上不同的法律法规,在思 考解决矛盾的角度方面有所不同,这就难免造成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尽相同的规 定。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法律法规之规定,是集中体现我们每位同志政治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志。

正确使用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应该本着这样一个法规适用原则, 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普通法服从专业法、政策服从法规、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 执行乡规民约。在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基础上,按照这样一个法规适用原则分析和解决矛盾,就能做到使用法规得当准确。

3.简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

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扩展资料

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

(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法律适用

4.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

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5.法律适用规则

行政执法办案应当遵循有法依法、无法依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原则。

在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时应当注意把握其例外情形:

一、从旧兼从轻。

行政相对人在新法实施以前已完成的违法行为,结案的时候新法已经实施,那么我们在进行处置时,实体法方面应当遵循旧法的规定,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也就是哪个处罚的轻用哪个法条。

程序方面应当适用新法。

二、跨法违法行为。

跨法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实施之后。

所谓连续违法,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这些违法行为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例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的4月、6月和7月实施了三次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这三次违法行为单独看,都独立构成无证生产食品,但由于这三个行为在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应受到的处罚都是同一的,因此此种情形属于连续违法。

所谓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某一违法行为的状态处于持续过程。比如某超市从2019年5月1日开始销售某种不安全食品,该行为一直持续到12月1日才终止。那么,2019年5月1日至12月1日这段期间,就属于该行为的继续状态。

这里延伸一下,对于2年的时效,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连续状态,那么我们不受2年时效的制约,往前直至开始违法行为计算。

如果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跨越新旧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时,对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应当选择适用违法行为终止时的新法;对连续违法的,原则上应当选择适用违法行为终止时的新法,如果新法规定严于旧法,在适用新法的前提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法律原则的适用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适用:

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7.法律冲突有三大适用原则,请分别举例说明

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简称:上位优先、特别优先、新法优先)。

一、上位优先规则制约其他两规则的适用 在上位优先与其他两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忽视上位优先规则对其他两规则的制约关系。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新普旧特法冲突法律适用的规定,只言及新法指示而未提到上位法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典型的一例。

二是误认为上位优先规则也受到其他两规则的反制约。例如:有论者在阐述税法与其下位法的关系时称:“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有鉴于此,有必要在此着重阐明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上位优先规则对其他两个规则制约的必要性。许多人在阐述或适用新法优先规则和特别优先规则时,往往止于对其各自法律冲突内部关系的考虑,很少顾及其与上位优先规则之间的关系。

这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将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或失效的新法规定和特别规定予以“优先”适用。法律适用必须在整体的法律秩序中寻求答案,这是法律适用者必须牢记的一个重要的原则。

德国法理学家伯恩·魏德士指出:“法律适用通常不是对某个具体规范的适用,而是对散布在法律秩序的若干法律部门中相关规范的适用。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间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

其实,法律冲突本来就是寻求整体答案而发现的,相应地其适用规则也就是法律整体适用的经验结晶。而上位优先规则介入新法优先规则和特别优先规则的适用,也正是法律整体适用以求法律秩序的统一无矛盾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

在新法优先规则和特别优先规则中,实际上蕴含着这么一种假设:作为该两规则前提的法律冲突中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与上位法无抵触。换个角度说,就是只有在相互冲突的新旧规范或普特规范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新法优先或特别优先规则才能成立。

然而,现实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新法或特别法绝非鲜见,因此在适用新法优先或特别优先规则时,是不能不考虑到上位优先规则对该两规则的制约作用的。尤其是在法律之下的法规、规节等内部冲突的适用选择中,上位优先规则的介入更有其必要性。

二是上位优先制约其他两规则的法理根据。上位优先规则作为与其他两规则均为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为什么能够介入其他两规则适用中而起制约作用呢?质言之,就是上位优先制约其他两规则适用的法理根据是什么?这里涉及法律适用的基本前提和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为基本前提,只有合法有效的法律规定才能适用于当下的案件,无效或失效的法律规定是不得在司法中予以适用的。而判断某一法律规定是否有效力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看上下位法是否相抵触。

即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无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下位法有效。这是因为,法律体系存在着自宪法开始从上而下高低有序的效力等级,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

它主要根据法律制定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高低区分不同等级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以“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法律的位阶效力越高,其权威也越高,处于下位的法律对其就越应服从。

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的位阶效力就会自动发挥作用,下位法的效力就要被上位法所否认而不得适用。这正是上位优先规则的实质之所在。

这样,特别法与普通法或者新法与旧法,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规定与其上位法相抵触,特别优先或新法优先规则就无从适用; 如果它们都与上位法相抵触,那就必须适用上位法优先规则而适用上位法规定。 三是上位优先规则对于其他两规则的制约是绝对而单向的。

这里的“绝对制约”,是指上位优先规则对其他两规则的适用制约是必须而无条件的,司法中适用其他两规则时均要注意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这是因为任何下位法规定都必须与上位法不相抵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规定都得排除出司法适用。

而这里的“单向制约”,则是指只有上位优先规则制约其他两规则的适用,其他两规则不可能对上位优先规则的适用进行反制约。上位优先规则适用于相互抵触的上下位法之间,而特别优先和新法优先两规则只能适用于同位阶(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的场合。

也就是说,上下位法之间不论下位法是特别法还是普通法、新法还是旧法,只要上下位法相抵触,都得适用上位优先规则而无其他两规则的适用空间。即使下位法是特别法、新法,也仍然是如此。

那种认为特别优先和新法优先规则可以对上位优先规则予以反制约的观点,其根本症结就在于没有注意到特别优先和新法优先两规则的适用范围,而将其不适当地扩大到上下位法之间。 这种“扩大”一是不符合《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三大适用规则的规定,二是无谓地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导致理论上的繁琐混乱和适用中的难。

8.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你好。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9.我国法律上的归责原则都有哪些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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