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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时间:2021-04-22 17:42
本文关于档案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档案馆内工作主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2.档案馆内工作主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3.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 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者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4.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实施的意义

1、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通过国家档案法的实施 ,可以使我国档案事业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 , 实现国家对档案的有效管理,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档案法把有效保护档案作为根本宗旨之一,为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3、档案法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 是强化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4、档案法是维护公民档案权利,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档案应该收入哪些内容

个人档案的内容; 基本资料:用户名/昵称/电子邮箱/所在国家/省份/城市/地址/QQ/MSN/个人主页/其它联系方式/姓名/性别/民族/英文名/出生年月日/生肖/星座/出生地/身高/体重/血型/婚姻状况/当前身体状况/身体五官特征描述/个人照片/证件/目前年薪/工作年限/现居地/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单位电话/政治面貌/教育成度/专业/电脑应用水平/是否参加过兵役/兵役军种/退役后军衔/你对兵役的态度/自我评价 家庭资料:婚姻状况/恋爱史/配偶姓名/配偶英文名/父亲/母亲/关于族系/配偶父亲/配偶母亲/配偶教育程度/配偶兴趣爱好/配偶参加的活动社团/结婚纪念日/是否有子女/子女介绍/是否有抚养权/子女受教育程度 工作履历:曾经工作单位名称/公司地址/在职时间/职称/工作简述/现在所在公司名称/在目前公司的前一个职衔/当前职衔/业绩/在各界有何地位象征/参与的专业技术/贸易团体/所任职位/兼职工作/曾经实习单位/对工作的态度和公司的评价/我的长期事业目标 /短期事业目标/目前最关心的事情/多虑的事情 特殊兴趣:用户的爱好/是否热衷宗教信仰/参加的宗教信仰/所在的俱乐部/参加的政治活动及对我的重要性/是否热衷社会公益活动/如何参与/参与过哪些公益活动 生活方式:月消费水平/是否饮酒/所嗜酒类与分量/是否反对别人饮酒/是否吸烟/喜欢的烟的品牌/是否反对别人吸烟/最偏好的就餐地点/最喜欢和什么人或什么样的人就餐/最偏好的口味/最偏好的菜/是否反对别人请客/喜欢的颜色/喜欢的服饰/喜欢的娱乐/喜欢的休闲与度假方式/喜欢读什么书/喜欢的运动/是否有私家车/私家车车型/个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喜欢的车型/喜欢的话题/喜欢引起什么人注意/喜欢如何被人重视/自我评价/长期个人生活目标/眼前个人生活目标 社交状况:商界朋友/政界朋友/同学/战友/其他朋友/与他人交往时,最担心的道德与伦理问题是什么/如何对待他人对你的评价/朋友是否需改变自己的习惯,采取不利于自己的行动才能配合你/是否特别在意别人的意见/你能调解好他人之间的问题吗 个人隐私:初恋/暗恋/情人/红、蓝颜知己/生理状况/个人积蓄/犯罪史/不良嗜好/发泄方式 生活日志:个人日记/个人留言 求职:求职信息其它内容/职能选择/职位选择/工作类型/工作地点/所属行业/工作类型(全职、兼职、实习)/月薪范围 企业档案的内容: 企业简介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经营类别/企业性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国家/省份/城/市/电子邮件/联 系 人/商标名称/公司网址/企业人数 企业产品/企业文化/企业动态/企业相册/企 招聘要求:所在地区/所学专业/职能选择/职位要求/工作类型/发布时间/月薪要求/工作经验/学历/当前个人职称/毕业院校关键字/年龄/性别/身高/应贫者照片/外语语种与水平/电脑应用水平/关键词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6.求真:档案管理的法规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

因此,如果私自更改档案,将会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7.档案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8.档案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该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该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工作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档案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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