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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8:36
本文关于配电室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 明确配电房内不能住人

根据《消防法》规定,禁止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严禁将消防安全出口封闭,正确设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应急照明正常工作,确保达到安全疏散要求。

配电房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由专人负责,其它人员不得进入电房重地。

二、配电房内除正常的电工工具外,不得堆放其它杂物,使配电房内保持清洁、干净。

三、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专人完成,其它人员不得入房擅自动用配电设备。

四、用电负责人员,要严格按施工规范、规定操作。 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操作,建立安全用电技术档案。 六、用电工程要定期检查、检修,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履行检查、复查验收手续。

七、配电房专人作好当天的施工用电情况记录。

八、配电房闲人免进,注意用电安全,作好消防保障工作,以防不测。

2.10KV变配电室值班电工人员配置有哪些法规规定

人员配备:

(一)35KV及以上企业变(配)电所,应按四值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行值班电工,每班至少二人,由技术较熟练者担任正值。

(二)10KV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或有高压配电装置的变(配)电所应有专职运行值班电工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二人 。

(三)10KV容量在630KVA以下变(配)电所,按本单位生产情况确定值班班次和配备运行值班电工,每班至少一人。操作时至少二人。

扩展资料:

安全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

2、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3、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及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应经动力部门领导批准。

4、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直行工作。若有必移制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5、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6、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7、与供电单位或用户《调度员》联系,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负责人必须复核对无误,并且将联系内容和联系人姓名作好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本)

3.有没有法律规定

按规定,10千伏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垂直距离3米、水平距离1.5米,500千伏的高压线安全距离是8.5米、保护距离要达到20米

根据国家环保局18号令的要求和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输变电工程等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之前都要请有专门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要经过专家评审,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动工建设,建成后还要经过国家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环保验收。我国输变电设施的频率为50赫兹(通称为工频)它很不容易产生辐射。国际“电磁兼容”标准中规定,9000赫兹以上的频率才称为“射频”。也就是说9000赫兹以下频率的电源因辐射量太小,可以认为它们基本不会发射电磁波。50赫兹工频比9000赫兹还小180倍,它的辐射功率就更小,对人身不会产生影响。根据实际测量,即使对于500KV的超高压输电线,它的辐射强度小于53dB,其单位面积的辐射功率相当于一般城市家庭中所接收到的无线电广播电磁波辐射功率强度 的千分之一,当然它对人身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计算,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因此,你这个建筑的间距计算应以主体墙为基准;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各不小于4米;普通的居民楼,规范并未强制形成环形车道啊

三、不知道你这个配电房的变压器是油浸的还是箱变,如果是油浸式,则应不小于6米,如果为箱变,则不应小于3米。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和第5.2.1条及其条文说明。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的,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该规范第3.4.1条的规定执行。

4.配电室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配电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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