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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21:54
本文关于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环卫方面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海、旅游、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配合下,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应做到: (一)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要装载适量、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二)畜力车应当严格按规定进城,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排列要整齐。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档; (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市容; (四)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四条 城市中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由设置单位保持完好、正位。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正位。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改造。 新建公共厕所凡具备条件的,均应建成水冲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逐步改造成水冲式公共厕所。

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繁华区、旅游区的公共厕所可以适当收费。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搞好管理和清扫保洁。

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改造和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生活垃圾容器,搭建临时厕所,并搞好管理和保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拆除。

第十九条 市区。

2.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3.环卫方面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沿海、旅游、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配合下,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应做到: (一)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要装载适量、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二)畜力车应当严格按规定进城,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排列要整齐。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档; (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市容; (四)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六)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四条 城市中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由设置单位保持完好、正位。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正位。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改造。 新建公共厕所凡具备条件的,均应建成水冲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逐步改造成水冲式公共厕所。

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繁华区、旅游区的公共厕所可以适当收费。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搞好管理和清扫保洁。

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改造和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生活垃圾容器,搭建临时厕所,并搞好管理和保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拆除。

第十九条 市区。

4.国家针对环保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地方环保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

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爱护树木花草公约

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

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

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

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国家经济政策

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

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至今现行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截止2015) 一、国家综合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二、保护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砼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三、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防治固体废弃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五、防治噪音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关于防治化学危险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七、关于防治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八、关于水土保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国家环保最新的法律法规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涓囬噷涓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7.环保的法律法规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里优浩律师事务所提示你主要包括以下这些点: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具体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

8.市容环卫工作法律法规

各大新华书店应该有售的,如西单、中关村的新华书店。

如果没有的话,甘家口有个建筑书店,去那里看看,或者去海淀图书城,那里有专门的法律书店。如果都没有的话,直接找城管部门,看他们有没有卖的。

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当前仍在使用的是2002年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九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谐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及时修饰。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当保持功能完好。

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对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零散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五)公共厕所、单位内部厕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卫生责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第十九条 城乡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弃物弃料,由该作业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负责清运干净。

第二十一条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上市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控制物品的无效包装,增加标准包装容器的比重,减少城市垃圾的产生。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

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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