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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评法律法规真题

时间:2021-04-23 06:18
本文关于2015环评法律法规真题,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考点是怎样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4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原则 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包括:人工处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相结合;推行工业用水的闭路循环和区域用水循环系统,发展少废水或无废水的清洁生产工艺等。

进行水污染防治,根本的原则是将“防”“治”“管”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高效的综合纺织体系。 (1)“防”是指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减少到最小。

如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原料与能源利用率最高、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最低、对环境危害最小的生产方式与过程。

它着眼于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并要求污染物最大限度资源化。 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

对生活污染源,也是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 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可以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废水排放量。

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2)“治”是水污染防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通过各种预防措施,污染源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要实现“零排放”是很困难的,或者几乎是不可能的,如生活废水的排放就不可避免。

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其在排入水体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应特别注意工业废水处理与城市废水处理的关系。

工业废水中常含有酸、碱、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等。而且在不同工业废水中所含的污染物的性质各不相同。

对于这些特殊性质的废水,应在工厂内或车间内就地进行局部处理,这在技术上是容易办到的,在经济上也是比较合理的。而对于与城市废水相近的工业废水,或经局部处理后不致对城市下水道及城市废水的生物处理过程产生危害的工业废水,单独设置废水处理设施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经济的,应该优先考虑排人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共同处理,这样做既节约费用,又提高了处理效果。

(3)“管”是指对污染源、水体及处理设施的管理。

3.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有哪些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c)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e)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015环评法律法规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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