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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07:30
本文关于军事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我国国防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3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七)领导国防教育工作;(八)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九)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八)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

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

2.以下哪些属于军人应当遵守的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分类:国防法、兵役法、军事刑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等。

1990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发布,标志着军事立法工作首次实现了“有法可依”。1997年3月14日,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问世。

先后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等7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基本制度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起草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批重要的军事法规,填补了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诸多立法的空白。

3.十个军事法名称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 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防交通条例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4.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扩展资料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5.我国的国防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有哪些内容

国防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军事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兵役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训练方面的法律制度、军队政治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后勤方面的法律制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法律制度、优抚与安置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科研生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安全防卫方面的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国防条款;(2)基本国防法律;(3)国防法律;(4)国防法规; (5)国防规章。

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6.国防法律属于什么法律

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

特别法是“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根据《国防法规》可知: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国防法规的作用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主要内容:1、规范国家防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2、规定国防经费与国防资产的使用;3、明确国防领导体制的构成及职责;4、规范武装力量的构成、性质、宗旨、任务、建设目标及武装力量活动的原则等;5、规定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6、规范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防法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本法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普通法律。

7.部队的条令条例有什么

部队的共同条令主要包括三种,即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也称“三大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而制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是规范全军队列动作、队列队形、队列指挥的军事法规,是全军官兵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军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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