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固定资产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有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条例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扩展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是哪个法规上规定的呀
1、你上面提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我也不知道 是从那个制度来的,尽管它规定的很详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没有使用价值的。
2、因为在《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及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无论什么企业都应该执行。
首先,把设备分为三类: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时间20年;机器设备等10年;运输起重设备、电子设备等5;
其次,规定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直线法』;
最后,规定一般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原则时可扣除5%残值,三资企业可以按10%的 残值扣除。
以上特此回答!
3.固定资产折旧是在哪个法律法规中出现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
固定资产由于下列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细则第40条)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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