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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2:18
本文关于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招标师考试教材《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点是什么

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 随着招标投标实践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健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围标、抬标以及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追究困难,违法成本过低,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招标文件编制规则还不完全统一,电子招标还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为了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动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重点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1)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改进行政监督体制,实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相分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同时负责直接管理或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地方政府先行探索组建统一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各级政府项目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管理部门要与项目招标人形成明晰的责、权关系。同时要加强政府部门协作,调整和扩大招标投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范围,强化协调机制在维护招标投标统一执法的职责和作用。

建立部门问受理和解决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的沟通联系制度、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和案件调查处理的协作配合机制,以及部门联动执法模式,形成执法合力。 (2)建设招标投标标准体系 大力推广运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继续制定适用于不同性质项目、不同合同类型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工作规程,建设形成完整的招标投标标准体系,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补充,共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3)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 在总结电子招标投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系统建设运营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全国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体系,使电子招标投标成为节约资源,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分割封闭,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加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技术支撑。 (4)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研究和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指标、信用考核奖惩等信用制度体系,利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整合现有分散的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客观、科学和全面的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努力建立奖优罚劣的信用激励机制。

(5)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库制度 推广运用已经制定印发的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改变评标专家资源零星分散、管理松散的现状,组建跨行业、跨地区国家和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类招标人集中抽取选聘评标专家提供公共服务,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专家素质,加强专家的考核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2.招标采购与法律法规大纲要求有哪些内容呢

1。

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1。2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

1。1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1。

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

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

1。2。

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1)必须招标制度。 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标法第3条 ◆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介绍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为主,较为全面、准确地诠释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应试人员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招标投标实际法律问题。

4.招标采购工作遵循的法律有哪些

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招标采购方式内外有别 在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出现两者相混淆的情况。将二者适用条件生拉硬扯,以一个标准统为一体,极其影响采购执行效果,有故意设障碍、拖延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效率之嫌,从而使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大打折扣。

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言,二者不同点表现在:

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来说

程序复杂 从公告、招标到投标、开标、评标到中标结果确定,都依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繁杂。

采购规模大 这种采购多属于集中性采购,将各种需求相同的采购对象集中起来,采购资金要求达到一定规模,以实现规模效益。

竞争性强 将采购对象集中起来,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和竞争性。

耗费时间长 由于从公告发布、投标人响应,评标到签订采购合同,要准备许多文件资料,耗费时间长。

具有局限性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公开招标方式显得无能为力。

相反,对于邀请招标方式来说,既弥补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缺陷,又发挥了招标的优势。一是采购人在有限的范围内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二是无须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只要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三是不像公开招标那样,时间有限制,招标时间大大缩短。四是程序简约,招标费用也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有实际情况的需要又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大家知道,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是采购人的首选,但是它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没有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则明确两种选择:一种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表明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形。二是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点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通过限制投标人以达到经济效益目标。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的实质性内涵,坚持内外有别,切忌张冠李戴。多多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采购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急采购人所急,想采购人所想,尊重采购人的选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时效,实现采购效益和效率“双丰收”。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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