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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网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4:24
本文关于人大网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人大最新通过哪几个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有那些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范围是概括性的规定,实际上共同执掌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基本法律,属于经常性立法。

全国人大主要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3.在线等~人大工作法律法规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有人大工作各种制度的体现。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宪法》第67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6.在线等~人大工作法律法规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有人大工作各种制度的体现。

人大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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