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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5:54
本文关于境外投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03-16正式发布的。其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2.有关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有关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关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法》和《海外投资保险法》 但是,我国已与112个国家签定投资保护协定 “协定”保证海外投资获得公正待遇 投资保护协定通过两个相对标准和一个绝对标准较好地保证了投资者所能享受的待遇。

前者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两个待遇条款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在东道国不会受到歧视性的对待,享受的待遇不低于东道国本国国民和其他第三方;后者指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它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至少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最低标准。 “国内企业在决策海外投资时,应该把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东道国法制环境的一部分来考虑,”尚明说,“如果东道国采取歧视性措施,可以此为依据进行交涉。

” 目前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本只适用于投资准入后的阶段,而不涉及准入阶段,即投资的设立和取得。但目前越来越多的投资保护协定,有将国民待遇延伸至准入阶段的趋势,这直接涉及到东道国的产业开放政策。

尚明分析,这将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逐年增加,有一些投资领域往往受到东道国在准入方面的限制,与这些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如果规定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可以以国际条约的形式锁定东道国投资准入的条件和待遇,从而改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

投资者可诉诸国际仲裁 在贸易领域,解决贸易争端一般只能依靠当地救济或是由本国政府提交国家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且一般不能得到政府赔偿。 但投资保护协定却为投资者提供了可以及时有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较为便捷途径。

根据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可以直接将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争议诉诸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根据裁决直接获得赔偿。在大多数协定中,缔约国已预先同意接受国际仲裁庭的管辖。

尚明建议说,我国企业如果在海外投资遇到东道国政府的不法侵害,并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将争议提交到国际仲裁是有效的最终救济方式。当然,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谈判、当地救济、国际仲裁等策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有的协定规定投资者一旦选择当地法院后,就不能再提交国际仲裁了。

从现有的国际案例来看,国际仲裁中败诉的东道国基本上都能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东道国拒绝执行争议方达成的协议或拒绝执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则违反了其国际义务,母国政府可以选择介入,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3.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jpg" esrc="/upload/http://b.hiphotos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03-16正式发布的。其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b。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

审判随风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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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6-05-14 01:30

评论

4.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

(1)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

(2)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

(3)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

(4)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

5.我国关于海外并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们国家现在目前海外收购的法规是非常的单薄,主要是一些办法和暂行规定,第一个法规是《对外投资过别产业指导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直接发的,这是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总归涵盖了67个国家。这个指导目录规定在以上的67个国家相规定的产业当中,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外汇、资金、税收、海关还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个法规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2004年7月1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生效。这决定,他规定3000万美元对外投资,和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性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

第三个法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发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个办法是对国务院规定的细化。它还主要细化为资源类的开发类项目,两亿元以上,和用汇恶毒两千元一上的,发改委批准。

第四个法规是《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商务部2004年10月1号规定的,同时也生效。

6.什么是境外投资,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可参考以下链接:网页链接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第二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信息报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备案制度

(四)项目登记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前期报告制度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

第三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二、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四部分 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二、法律类

三、行政法规类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7.在中国,与国际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太欠缺法律知识了,地方政府怎么能有法规呢?是规章政策而已没有法律效力.你买本国际经济法看看吧!法律是有一些的.

补充:你误解我了,我不是要没事戏弄你,地方的那个叫规章制度,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地方的这些东西不能作为援引的依据,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的地位.最多只能作为参考用来定量.能做为法律援引的只有国务院和人大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和贸易相关的比较多,关于投资当然也有很多,不过我没有学到而已,你先买本国际经济法看看就有些了解了.相关的内容有:海外投资法与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在企业中占到的比例限制,行业限制,对外投资的政策,保险,投资运营模式如BOT,TOB,等等.

要想搞懂我劝你还是先弄些经济类的东西看,这些东西我认为和经济相关的程度要远远大与法律.

8.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提供虚假材。

9.有法律规定,中国居民可以进行镜外投资吗

可以境外投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必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证及投资协议等项文件。

事实上,一方面,网络化手段的运用已经使得“投资协议”逐渐转为“无纸化”形式。更重要的是,中国目前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无论是中国证监会还是外经贸部,对于此项行为都缺乏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们找不到任何一条不允许个人投资境外股票的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进一步指出,由于境内个人是通过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投资操作的,因此原则上其监管范围归属于境外网上证券商的所在国,换言之,只要券商所在地譬如香港、美国法律允许券商向境外发展客户,那这一行为就无可厚非。而且,对于证监会而言,恐怕就是想管也管不了——技术问题就很难解决。

因此,从海外投资的具体操作方面来看,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投资资金的“出口”上。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室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居民个人外汇资金“进出口”的管制主要分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

《办法》规定,“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等”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居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支出”属于“资本项目”,买卖境外股票即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内的间接投资行为。对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两种不同的外汇支出,《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用汇兑换标准和报批程序。

“经常项目”中的去往港澳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探亲、留学等,持相关材料即可直接到银行兑换2000美元;

境外投资汇出外汇,1万美元以下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则还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然而,这位管理人员同时承认,尽管有据可依,外汇管理局对于个人用汇的监管是偏弱的。个人如果真想进行境外投资,可以很容易地以“经常项目”中随便什么用途进行汇款,惟一的麻烦就是可能需要多次汇出才达到投资的规模。

境外投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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