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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6:00
本文关于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8月27日其部分内容得到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其他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农民工有哪些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农民工的法律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

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三六九等的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合伙人苏文尉律师) 关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是,目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为劳动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单位违法也没有勇气诉诸法律,只能忍气吞声。发生这种情况最多及最普遍的群体当属外地进城务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资,到劳动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的民工使这些部门应接不暇,集团仲裁、诉讼的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依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数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劳动者不得已才去申请仲裁。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很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给了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的机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还不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及漫长的周期,现在,许多劳动者就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往往放弃仲裁及诉讼,而代之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做法可以说一举三得,其一,不用交纳仲裁及诉讼费用;其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劳动法所确定的六十日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简化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 期待《农民工维权益维护法》 “农民工维权”是时下最热门的讨论话题。

而事实上,“农民工维权”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绝非一个概念。“农民工维权”是把农民工个体亦或一定范围内的有组织机构作为维权的主体,依靠农民工自体发动维权程序,需要农民工自体承受维权成本。

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却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它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提出“农民工维权”的口号固然基于对农民工群体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反映出对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与关怀,但这一设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难以贯彻与实现的。

正如抚养孩子长大与要求孩子自我保护是两个阶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样,现在来谈“农民工维权”为时尚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就像尚未长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为其蕴育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周全的保护体系。想要做到维权,先从保障做起。

只有我们首先做到“维护农民工权益”,才有可能期待“农民工维权”。而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协会团体,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营造,而绝非一句“农民工维权”就可以解决的。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维权”的热烈讨论无法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农民工权益维护法》。

4.农民工的法律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

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三六九等的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合伙人苏文尉律师) 关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是,目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为劳动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单位违法也没有勇气诉诸法律,只能忍气吞声。发生这种情况最多及最普遍的群体当属外地进城务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资,到劳动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的民工使这些部门应接不暇,集团仲裁、诉讼的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依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数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劳动者不得已才去申请仲裁。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很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给了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的机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还不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及漫长的周期,现在,许多劳动者就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往往放弃仲裁及诉讼,而代之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做法可以说一举三得,其一,不用交纳仲裁及诉讼费用;其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劳动法所确定的六十日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简化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 期待《农民工维权益维护法》 “农民工维权”是时下最热门的讨论话题。

而事实上,“农民工维权”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绝非一个概念。“农民工维权”是把农民工个体亦或一定范围内的有组织机构作为维权的主体,依靠农民工自体发动维权程序,需要农民工自体承受维权成本。

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却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它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提出“农民工维权”的口号固然基于对农民工群体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反映出对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与关怀,但这一设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难以贯彻与实现的。

正如抚养孩子长大与要求孩子自我保护是两个阶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样,现在来谈“农民工维权”为时尚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就像尚未长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为其蕴育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周全的保护体系。想要做到维权,先从保障做起。

只有我们首先做到“维护农民工权益”,才有可能期待“农民工维权”。而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协会团体,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营造,而绝非一句“农民工维权”就可以解决的。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维权”的热烈讨论无法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农民工权益维护法。

5.农民工保护法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对策 1.完善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机制。

一是要针对实践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以及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对应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以经常性的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普遍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积极探索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式。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案。

一是分类推进。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可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

二是分步实施。当前,要着力依次解决农民工最急需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

要推动《工伤保险条例》的落实,使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要重点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问题;探索建立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同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办法。

2.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机制。一是完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除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外,还应加大处罚力度。

在《刑法》中,对欠薪逃匿和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也应作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对拖欠工资案件应依法予以及时立案处理。

二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准备金,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

三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国家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应统筹考虑农民工工资的增长问题,并逐步解决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问题。

建议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加强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的监督,防止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政府应支持工会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并签订专项协议,完善企业内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用人单位欠薪报告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并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伤事故赔偿最低标准,加强群众监督。

首先,要落实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协商、教育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做好农民工岗前培训工作。

卫生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险行业、工种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农民工劳动生产环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依法确保受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医治和赔偿。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农民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农民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因公致死、致残的赔偿标准,一方面促使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设施投入,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事故发生后能使农民工自身或家属得到更多的赔偿,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第四,加强群众监督。

企业劳动保护规划、措施等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等具体内容。

工会要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

6.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农民工基本权利有哪些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①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即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⑦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农民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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