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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6:18
本文关于化学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2.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94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于1996年颁布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学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与健康。 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此《条例》又进行了修订。

2001年国家经贸委[ 2001年第30号]公告《发布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l7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第35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规范管理上从1986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则: 1990年颁布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第六号令); 1995年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劳发[ 1995156号); 1986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1986); 1987年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BJ 16-1987)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建筑设计提出规定。 该标准几年来不断修订,目前执行2001年版(自2001年5月1日执行); 1988年颁布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1988); 1990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 1992年颁布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 1993年颁布了《剧毒物品品名表》( GA 58-1993); 1995年颁布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GB 15603-1995); 1996年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9年颁布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 2000年颁布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6483-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12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2002年颁布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2002年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路剧毒物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l2月16日) 2005年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5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

4.化学品管理规定明细有那些

依法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严格履行有关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相关作业规定,

做好防雷、防静电、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化学品的仓储、生产等设施、设备、薄弱环节的检查工作;夯实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言而总之,你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5.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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