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欧盟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欧盟立法的三种形式 规则 法令 决定 具体是什么
欧盟简介 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3大主要机构之一。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该条约翌年7月25日生效。
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又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合并3个共同体,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盟第一次扩大是在1973年,吸收了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1981年的第二次扩大只增加了希腊一国;1986年的第三次扩大有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5年又吸收了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入盟。2004年5月1日又有10个国家成为正式成员国: 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
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亿人口。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盟的3大主要机构为: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首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和一次非正式会议,必要时还可召开特别会议。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欧盟目前正在酝酿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在绝大多数问题上采取有效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只保留个别领域使用一致通过原则;取消轮流担任欧洲理事会主席国制度,改为设立任期为2.5年的常设主席职位。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及欧盟首脑会议和部长会议作出的决定;向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并负责经贸等方面的谈判。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欧盟成员国明年增至25个后,如何分配欧盟委员会名额还在讨论中。
虽然最终方案尚未出台,比较集中的看法是委员会人数过多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采取每个成员国各1个名额的办法,或把人数减少到20人以下,采取轮流出任的办法比较可行。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其地位和权限正在逐步加强。
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本届议会1999年6月经第5次直接普选产生,议员共626名。
此外,欧盟机构还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欧洲法院是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欧盟和成员国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盟收支情况。审计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欧盟的会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元:欧盟的统一货币为欧元 (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
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
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1999年5月任职;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1999年任职。 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议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1999年6月第5届议会的议员共626名。
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
2.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3.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6亿人口(2004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4.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5.关于欧盟法规中Regulation和Directive的区别
在执行与落实欧盟法律法规的实践中,无论是欧盟(比如德国和瑞士)还是国内的认证同行中间时常因为越来越名目繁多的欧盟法规表现形式和其内在的法律区别而困惑不堪。
通过下面的比照分析,希望能够为认证界的同行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来准确识别欧盟指令与欧盟条例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书不同的编码差异。 1英文 中文 德文 EC Directive 欧盟指令 EG Richtlinie EC Regulation 欧盟条例(规程) EG Verordnung 2针对对象 欧盟指令 首先针对每个成员国而不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欧盟条例 广泛效应,无论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3法规有效性 欧盟指令 发布后通常给与成员国一定的时限,成员国有权选择并决定适合自己意图的形式和手段,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将欧盟指令落实到本国法规系统后方对具体的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发生法律效应 欧盟条例 已经发布立即生效,无须经过欧盟成员国内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落实措施,即条例无论对于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4欧盟指令和条例的代码表述格式 A过去 例如: 旧版欧盟机器指令 98/37/EEC 例如: 1971年第1408号欧盟条例: EEC/1408/71 B当前(共存) 例如:新版欧盟机器指令MD 2006/42/EC 新版欧盟旧电器指令 WEEE 2012/19/EU 例如: 2004年第1935号针对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欧盟条例: EC/1935/2004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C未来趋势 例如: 欧盟有害物质禁用指令 ROHS 2011/65/EU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6.欧洲宪法和欧盟宪法条约
2007年10月欧盟高峰会议通过了《里斯本条约》,该条约被视为“简化版的《欧盟宪法条约》”。
所谓“欧洲宪法”,规范的说法是《欧盟宪法条约》 其中既有
宪法又有条约。宪法用于国内,对国体和政体进行规定;而条约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约束国家间关系。《欧盟宪法条约》就其实质而言,不是宪法,而是条约。之所以加上宪法两个字,只是为了表明欧洲建设的决心和魄力以及对大欧洲联合的追求。
无论是《欧盟宪法条约》,还是简化版的《里斯本条约》,其主要内容都围绕着对欧盟机构和权力的安排进行新的调整,以便适应“东扩”后欧盟的有效运行,并没有涉及到改变欧盟作为国际组织的根本特性。
当然,从具体内容上看,《欧盟宪法条约》在两方面具有类似“准宪法特性”。一是《欧盟宪法条约》对以前的《罗马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的文本进行了归并,使其成为一部大法;二是确定了具有象征意义的盟歌和盟旗等。
但《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宪法条约》的最主要修改之处,就在于它对以前的法律文本进行增补而不是合并,同时舍弃盟歌和盟旗,从而抛弃了“宪法”的虚假幌子,恢复了“条约”的本来面目。《里斯本条约》通过后,欧盟仍在全方位地推进一体化,特别是在安全防务和司法内政领域的一体化成了新的亮点。
宪法又有条约。宪法用于国内,对国体和政体进行规定;而条约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约束国家间关系。《欧盟宪法条约》就其实质而言,不是宪法,而是条约。之所以加上宪法两个字,只是为了表明欧洲建设的决心和魄力以及对大欧洲联合的追求。
7.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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