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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7:48
本文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对违法生育者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 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人口发展规划论证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编辑本段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重男轻女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3.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一、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

一)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公民依法结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三)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四)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九)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规定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且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具体经费来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3、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析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言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

6.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7.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

相关法规条例: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5.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称非婚生育,也称非法生育,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

8.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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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群众,东兴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扶助和救助。

1、农业户口的家庭。(1)农村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孩子年满18周岁时,独男户奖励1000元,独女户奖励2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一个孩子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两者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每年并可领取120元保健费至孩子18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其父或母再婚前每年补助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3)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

2、非农业户口的家庭。(1)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每年发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退休时提高退休金5%。(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一个孩子的,退休时提高退休金10%。

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并领取《二孩生育证》,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除上述1—7点的规定外,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二孩生育证》。

1、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4、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5、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违法生育子女的,按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四个子女以上的(含第四个),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如2007年东兴市农民违法生育1个子女的,按2006年我市农民人均收入3571元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21426元—35710元;我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个子女的,按2006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4元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61104元—101840元;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落实节育措施和妇检的规定是:1、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放环措施;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2、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妇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六、举报违法生育、怀孕,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举报窝藏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举报有奖办法》给予奖励。

9.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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