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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8:06
本文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 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具体落实和检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从广义上讲,也属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落实程度和效果,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可靠性,判断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对一些评价时尚未认识 到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并釆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美国在1969年制定了环境政策法,是全世界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国家。此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也相续建立了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今无论是工业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法律的轨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预测和评估拟兴建的工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提出防治或减少环境损失的方案,为工程的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案例补充: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步建立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开始于1979年。这一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简称《环保法(试行)》),其中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份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后才能进行设计。

《环保法(试行)》中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的开端。以后在1982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国务院国发(1984)135号文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指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1988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1989年国家环保局修改和重新发表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这样,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正式确立。1989年《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正式颁布,1990年国家环保局在《环保法》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可视为一种完善与补充。

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规定

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作品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 二、环境质量 三、环境容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四、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 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 三、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是2009年02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要讲述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强调了其中的重点内容,同时对现行的主要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了说明。

6.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第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

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工程选址中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点一、熟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的活动的有关规定 1。

文物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知识点二、熟悉建设工程选址中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①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③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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