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赔偿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2.关于索赔的法律法规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刑讯逼供致王伤残,王某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侵权主体行使职权时行为违法
3.必须是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3.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我国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6.民事赔偿有哪些条款
民事赔偿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有以下条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民事赔偿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当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请求以诉讼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时,则这种诉讼构成了证券市场特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及其必要性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从赔偿金额巨大。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又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后者则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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