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电子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8:36
本文关于电子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

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

网络购物类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

电子支付类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法律法规 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新增电子产品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关于推荐节能降耗电子产品与应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认可河北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电源变压器等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享受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基础电子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3.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有哪些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如英国2001年5月通过的《电子通信法》,确立了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为其电子政务发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美国目前已形成以《电子政府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 (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

(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2],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2.1 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和分散模式。

美国属于前者。2002年12月美国通过《电子政府法》,并与其他单行法配套,如《政府纸张消除法》等。

而我国则属于后者。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散在计算机法、信息法、互联网法等单行法中。

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为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2.2 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美国立法过程看,在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先后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而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且早在1988年就通过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远远不能适应电子政务条件下政务公开的要求。

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2.4 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这是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特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电子政务立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5 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 电子政务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如对关乎电子政。

4.我国电子政法法律法规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的电子政务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势头迅猛,相比较之下相关立法显得较为滞后。电子政务的顺利开展,现代技术是其不可缺少的技术前提和物质基础。

现代行政管理的理念意识是电子政务的精神实质和精神基础,行政管理功能和技术的提高则以法律为保障。没有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电子政务的行政管理和技术配置则无法可依。

要发展完善的电子政务,必须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实际和国外的经验制定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特点和实施阶段的电子政务专门法律法规。以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进程,引导和保障电子政府向廉洁、高效、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们紧跟国情,结合实践,借鉴国外经验逐步构建起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最终使电子政务立法能跟上实践的步伐,并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电子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法律法规常识手抄报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