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安全评价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安全评价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的要求有哪些
《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个文件就是安全评价报告。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上述规定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该安全评价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第九条所指为新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所指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提出申请前的安全评价,应由提请建设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负责接收安全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报告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对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资质,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现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4.安全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对建设项目或在役装置等进行各类安全评价时,首先要查找涉及该行业、专业的相关法规、标准。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底),国家、各行业及天津市发布了涉及安全法规近500个,国家标准1600个,各行业标准1300个。这些法规、标准有化工、石化、矿业、港口、冶金、建筑、城建、建材、机械、电力、交通、铁路等各行业,包括消防、电气、特种设备及工程建设等专业。
这些法规、标准经过了多次修订、补充、完善,有此无权过问全党 吸收了国际上先进标准。 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进行评价时,需用安全法规、标准作为危险辩识依据,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价结论时,也需要用法规、标准去衡量。
因此,在进行安全评价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运用各项安全法规、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构成了各类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5.安评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什么
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规定、制度及标准、规范(以下称“安全法规、标准”)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因为它既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落实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评价问题做了如此明确规定,说明国家对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等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安监局自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间相继发布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评价导则,为搞好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出更具体要求,这必将促进我国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6.哪个法规里有规定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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