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法务 > 正文

违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9:30
本文关于违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违反法律的后果

楼主最好说的再详细些,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视违法情况而定。

1、违反民事法律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2.求交通违章处罚的条例,详细点,最好什么违章处多少钱都写清楚最好

新的交通法违章罚款标准! 违章行为 金额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00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逆向行驶的 200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0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200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00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100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200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00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2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20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00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0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0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100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2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200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0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200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100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00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5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

100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00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00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5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00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2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0 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0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000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0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0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0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200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 50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 2000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100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200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200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0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00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200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200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00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200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0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200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200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

3.一般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般违法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是刑事违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应实行刑事处罚,这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得到公认。而对一般违法行为,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总是认为其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触犯刑罚,所以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但同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损害,所以应受到相应处罚: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况且,有些一般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还可能发展为犯罪,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要包括内容上违法,也包括形式上违法。还有违法强行性规定,合同效力才无效等等。

行政法规具体含义如下: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5.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主要涉及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问题。那么对于第5项规定应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在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两点:

(1)应注意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其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以适用该项规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该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理解与适用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以及管理性强行性规定的区分标准。

我们认为,在把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该强行性规定是否直接表明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第二,该强行性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否为禁止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虽无前述明确规定,但该强行性规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具体分析时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要注意运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以确定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性质。

如果该强行性规定明确表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其当然为效力性强行性规定;如果虽没有明确表明,但其制定目的即为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否定其效力,而非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的,则也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兼有行政管理和禁止某种民商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但违反该规定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则仍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简言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在于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否定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性强制性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否定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其规定,将收到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在进行合同效力判定时,在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一般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在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如果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则可以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特别要注意的是:

不能把有“应当”、“必须”“不得”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都视为强制性固定,因而认定合同无效。要综合以下几个因素判断:

一是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事关国家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

二是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对双方交易行为的禁止,而不是出于行业管理的考虑对行业内一方行为的禁止。

三是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有相应的对双方的制裁内容(可能不规定在同一法条,甚至同一法律中)。四是对于一些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都已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以确定。在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要注意只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才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对于权利义务或合同标的可分的合同,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来源于找法网: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 本法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概括规定。这一规定,需要配套法规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种类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不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对于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进行现场处罚,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书面告知;(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本条最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条的规定只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章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可以这样说,本条的意义主要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规定一个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要求,以便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规定新的处罚;同时,本条还有限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入的一般违法行为设置过高处罚的作用

看条例是合理的。

违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幼儿园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