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会所产权归属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问题法律如何解释
关于会所的产权问题,我国《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中,曾对会所权属做出过如下规定:会所、车库、陆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
但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对于删除的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回应为: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从法律上讲,其理由是会所具有构造上及功能上的独立性,为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商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 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单独申报,且办理了单独的产权证书,则会所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建配套申报,且会所面积也计入公摊面积,则会所的产权应归小区业主共有。
2.如何区分住宅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
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小区会所的产权属于谁
所这一概念来自香港。由于香港地少人多,居室面积大多比较局促,香港的开发企业于是在一些高档楼宇里建立起了会所,包括餐厅、酒吧、台球室、游泳馆等服务设施,是一个为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的消费服务活动场所。近些年内地许多楼盘为了促进销售,也建设了会所。究竟会所是什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2、会所的权属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A、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内,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B、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共配套报建,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内,或将会所面积计入公摊的,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会所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产权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并且明确规定会所这样的经营性商业用房不得参加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因此,会所进入分摊的情况几乎没有。但是,未报建或者包括在物管服务用房面积内的情况是有的,建议你到房管部门查一查。3、会所的销售和出租问题
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会所不能出售,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使用。
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依照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所有权包括占有、处置、使用、收益四项基本内涵,因此,开发商有权决定会所的转让、变更、处置、使用等问题。
但是,会所所有权属于“有限制所有权”,
开发企业虽然有权将
会所对外出租和出售,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物业
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开发企业在出租、出售会所时,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仁辰置业
4.小区会所的产权属于谁
产权归属:
会所的权属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内,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
2. 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共配套报建,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内,或将会所面积计入公摊的,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会所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产权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
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会所不能出售,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使用。
小区会所简介:
这一概念来自香港。由于香港地少人多,居室面积大多比较局促,香港的开发企业于是在一些高档楼宇里建立起了会所,包括餐厅、酒吧、台球室、游泳馆等服务设施,是一个为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的消费服务活动场所。近些年内地许多楼盘为了促进销售,也建设了会所。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5.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吗
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曾有过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物权法草案讨论删除了有关会所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在法律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
但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曾有过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物权法草案讨论删除了有关会所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在法律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们意见不同。
会所不同于道路、绿地,并非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一切主体均可以使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使用小区内道路、绿地不会另行产生费用,其产生的收益或益处也是无形的。
但会所的使用和服务均是有偿的,而且,使用主体受限,即使是小区业主使用也受诸多限制。由于物权法并未明确对会所的产权作出规定,有关会所的产权争议仍继续存在。
现阶段,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争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会所也属于房屋的一种形态,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一般就是指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会所是公用配套建筑,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关于会所产权之争,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会所的含义、概念要有个共识,否则,就失去了基础,争论毫无意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会所的含义和概念有过界定。“会所”,是一种社会俗称,来源于香港,在居民小区中修建的供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商务活动之用的场所,比如餐饮、游泳、网球、桑拿、商务中心等。
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6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中第6.0.1、6.0.3、6.0.5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据此,我们认为,“会所”仅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服务”设施。
其次,会所的产权应归谁所有,除了应考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外,还应当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能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实现会所价值的最大化。会所涉及的服务众多,并且属于商业性服务,后续投入是必要的,如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后续的投入也需要全体业主决定和承担,这样势必提高经营管理成本。
再者,就目前会所的经营状况及使用率的实际情况来看,有95%以上的会所是处于亏损的,如若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亏损的损失也应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但全体业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近来,我们在为某品牌开发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该开发商想放弃会所的产权,提出了把会所的产权以分摊的方式全部归业主所有。
对此,我们认为,分摊会所,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但分摊无疑加大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不利于房屋销售;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会所不能纳入公用建筑面积;经咨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建配套范围不作产权登记”。继而,该发展商又提出了,将商业部分无偿供业主使用但由业主分摊无偿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
对此,我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条款在向购房人作合理提示和充分解释后,对发展商和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我们认为,会所的范围仅限于公建配套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业主对会所享有的权益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
楼宇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开发商有关会所的宣传、陈述具有。
6.小区会所产权归属会有哪些疑点
现象一:说好的会所“不翼而飞” 扬城某小区业主坦言,当初买房时,就是被销售人员对小区会所的描述所打动,希望入住小区后能享受到会所的贴心服务,可直至项目全部交付,该业主也没有见到会所的踪影。
尽管建房规划图和售楼模型上都标有会所的位置,但开发商还是熟视无睹。 现象二:小区会所闲置成摆设 仪征某小区的开发商“信守承诺”,开设了会所供业主休闲娱乐,可这一举措不但没让业主高兴,反而招来抱怨声一片。
原来,这所谓的会所不过是个“空壳”,里面既没有健身设施,也没有娱乐场所,加之其坐落于三楼,对于老人孩子来说,上下楼十分不便。 现象三:小区会所成赚钱工具 据了解,目前扬城大多数小区会所的现状就是转为商用。
7.小区会所的产权属于谁
产权归属: 会所的权属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内,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共配套报建,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内,或将会所面积计入公摊的,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会所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产权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会所不能出售,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使用。
小区会所简介: 这一概念来自香港。由于香港地少人多,居室面积大多比较局促,香港的开发企业于是在一些高档楼宇里建立起了会所,包括餐厅、酒吧、台球室、游泳馆等服务设施,是一个为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的消费服务活动场所。
近些年内地许多楼盘为了促进销售,也建设了会所。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8.小区会所产权到底归谁
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否任意处置小区会所。
业主观点: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会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物业公司观点:会所的存在类似于小区周围配有的学校、医院等,一方面便利了业主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小区的附加价值。不过会所并不是小区房屋的附属品,并不归业主所有。
但是,会所是否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相关法律中并不明确。因此,会所到底归谁所有要根据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的具体约定而定。
根据《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会所、规划配套以外的机动车车库(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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