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国直销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直销法条例谁有,要完整的
直销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
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
2.直销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关于直销最新的相关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直销法律法规有那些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九、《直销法规知识》十、韩国<<直销法>>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5.《直销法》颁布的大概时间
我国并没有《直销法》,而是《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扩展资料:《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销管理条例。
6.关于直销法律法规有那些
1.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2.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
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九、《直销法规知识》
十、韩国>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
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
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
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
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
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式样的公告》
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式样的公告》
7.在国内有哪些关于直销的法律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九、《直销法规知识》十、韩国<<直销法>>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8.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是什么,谁给普及下
文件全文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企业工作。
9.我想知道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
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的以下几个: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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