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二:
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下载,经过公证后将其作为证据,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海口网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经天公司的著作权?为什么?
案例三:
赵某是国内著名拍卖网站的注册用户。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在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与了竞拍。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但是事情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
赵某称当时他在这家网站的“买家须知”中看到拍卖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网时,发现该网站仍在进行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而且截至日期改为了10月10,他已经拍卖成交的3台电脑正在以他的拍价为底价继续拍卖,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对该著名拍卖网站出尔反尔的做法,赵某当即提出抗议,认为网站违约,必须承担责任。于是赵某把这家网站的主办者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和某国际拍卖公司等多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他拍得的3台电脑费用,赔偿电脑贬值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赵某拍得的3台电脑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有哪些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变得日益重要。为了规范、调整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熟悉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编辑了本书。
本书收录了截至2002年底以前有关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按内容的不同分为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三部分。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本书编排体例科学合理,内容权威、实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法律工作者常备的法律工具书。
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一)、内容概括:
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
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
1. 电子合同是指:
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
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是订立的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若是对回答满意,希望能够给予采纳,多谢!
6.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新加坡电子政府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面对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竞争和知识经济的挑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把电子政务作为优先发展战略。
在各国政府倡导和推动的网络化5个重要应用领域中,大多数国家都把电子政务放在了第1位。目前,我国电子政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建设模式、应用水平还是技术标准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
文章以新加坡电子政府的建设为例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分析总结,对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新加坡;电子政府;发展轨迹与现状;特色;借鉴意义 新加坡是一个面积仅647平方公里,人口448万的岛国。
为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政府特别重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建设,甚至连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和加拿大的部分省都以新加坡为样板来发展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在2003年11月联合国发布的《2003年全球公共领域报告:处在十字路口的电子政府》报告中,新加坡电子政府位列全球第12名,是亚洲国家在电子政府建设领域做的最为出色的国家。
一、新加坡政府对电子政务的界定 新加坡电子政府主要是由中央信息技术组来负责推动的。他们认为信息时代的新加坡电子政府应该体现公民和企业导向以及以生活周期为基础的整合、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获取方式的可选择性和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服务整合等特点。
通过其门户网站,公民能够无障碍地浏览政府网站,从而获取电子服务。二、新加坡电子政务发展轨迹与现状新加坡的电子政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总的来说,新加坡电子政务建设历程可分为起步,融合和定制3个阶段:第1阶段是起步阶段(1992-1999年),以“IT2000计划”为标志,明确提出将新加坡建设成为“智慧岛”的目标,并建设了新加坡的首个宽带网络,政府部门开始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服务。
民众通过Internet能够在各级政府网站上提取政府机构的信息。第2阶段是融合阶段(2000-2006年),通过实施“信息通信21世纪蓝图”(2000-2003年)和“联系新加坡”(2004-2006年)等计划,全面开放了通信市场,把信息通信的发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国民素质的主要动力,政府所有部门全部完成业务系统的建设。
政府机构在网上开展纳税,办理执照等业务。第3阶段是定制阶段,目前正在实施“智慧国2015蓝图”(2007-2015年),提出“3I策略”(创新、整合与国际化),推出“多个部门、一个政府”口号,努力提高政府办事事项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从上述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已经步入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领域全面发展。目前,新加坡的电子政府网站建设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
新加坡的各级政府机构基本上都已上网,几乎各市区都建有自己的站点。公众参与程度:“电子公民中心”的门户网站是新加坡政府众多在线服务的第一站,为公民提供在线政府服务。
2004年1月到3月,“电子公民中心”用户访问量达125万,占新加坡总人口的近1/3。新加坡的电子政务系统完全是由国家控制,据统计,新加坡电子政务每年可为政府节省办公经费约2300万美元;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财、物,而且提高了政务透明度。
三、新加坡电子政务的特色 新加坡作为建设电子政务的佼佼者,成绩斐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新加坡政府网站的功能极为强大,包含的内容也极为广泛,曾在1999年被美国大众服务管理部评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综合服务网站。
政府网站最具代表性也最具特色的为“电子公民中心(eCitizen)”,这一虚拟型的网络服务中心主要是向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服务。“电子公民”项目的设计思想是让各个政府部门都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网站,而网站内容则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设定,从而让使用者能够对整个政府的运作情况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政府部门的一些商业信息和商业机会以打包的方式提供。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为网上表格、网上支付和安全环境等事项采用一致的系统基础构件和模板,而且采用同一种方法论。
以公民的需求为导向进行设计,用户不必具体知道有关事务,只要按程序接受政府服务就行了。“电子公民”的用户界面采取了一种模拟的方法来描绘一位新加坡公民从小到大在人生不同阶段所要走过的道路,他可以在不同的“城堡”中停留。
每一个“城堡”里都有一组相互关联的服务包。例如,在“就业城堡”里,你可以找到这样如下服务包:“雇佣员工”(专为雇主设计)、“寻找工作”(专为求职者设计)、“退休”、“提高技能”和“在新加坡工作”(专为外国人提供)等。
目前“电子公民”网站里共有9个“城堡”,涵盖商业贸易、国防、教育、就业、家庭、医疗健康、住房、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等方面。(一)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 依托Internet强大的功能和良好的基础条件,新加坡在开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注重政府网站的建设。
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企业、公民和外国人3大客户群体,开辟了3个主要入口,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用户服务。企业入口: 通过企业入口,新加坡企业可以进入4个快速连接。
通过使用这4个。
7.求1个商务法律案例.和分析和认识
案例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
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4、这个案子的意义?简单答复: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
8.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
通信业电子商务网站实验一. 实验目的1.掌握典型通信业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特点。
2.了解通信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主要业务类型3.了解通信业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主要服务。二. 实验内容及任务访问以下网站思考并回答相关问题:1、中国移动的”移动梦网”()? 网站主要提供哪些类型的业务?举例说明申请这些业务的过程。
答:业务类型: 无线JAVA业务、梦网WAP、梦网短信、梦网彩信、语音杂志、PDA服务、无线上网、手机钱包等 申请业务过程:客户可以登陆到移动梦网的相应栏目下,选择您所喜欢的栏目点击订制。目前移动梦网WAP类业务根据订购方式可分为点播类业务和定制类业务,如果您定制的点播类业务,可以点播您喜欢的内容,点播一次收一次费用。
如果您定制的是定制类业务,那么将按月收取您相应的信息费。? 了解二维码的概念及使用方法。
答: 一、二维码的概念二维码实际上是一个跨媒体的通道,任何人、任何东西都可以让它说话,只要上面有一个二维码,不管是报纸、杂志、户外、液晶媒体都可以通过二维码来跟人互动,进到网站里获取更多的信息。二、二维码的使用方法使用条码识别软件扫码上网 不同型号手机的安装位置可能不尽相同,适配机型列表。
打开“条码识别”软件。[扫码上网] 将手机摄像头对准二维码,尽量将二维码置于红色瞄准框的中央拍摄,实现上网。
[输号上网] 输入二维码下方的号码,实现上网。 [短信上网] 不使用“条码识别”软件,直接将二维码下方的号码编成短信,发送至700066,访问回复短信中的连接,实现上网。
? 移动梦网网站提供的WEB和WAP服务有何区别? 答:WAP和WEB网站是中国移动提供无线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门户的有机组成部分,客户可以通过web和wap方式自由定制所需的服务区别:WAP是只能上WAP开头的网站 比如WAP。QQ。
COM,WAP。SOHU。
COM等等 (通过软件可以上WWW开头的网站) WAP有包月服务,费用低 WEB是可以上WWW开头的网站 费用高,一般不包月 可以在线看流媒体视频2、中国电信的”互联星空”()? 网站主要提供哪些类型的业务?举例说明申请这些业务的过程。 答:业务类型宽带类业务:指要求用户必须具备宽带接入条件的互联网内容及应用业务,如在线视频游戏、影视节目点播、IP视频通信等业务。
窄带类业务:指要求用户只要具备窄带拨号接入条件即可接受的互联网内容及应用业务,如在线棋牌类游戏、信息查询、基于Web页面的网上教育、IP音频通信等。基础通信类业务:包括电子邮箱、通知类业务(邮件、电话、短信通知等)、IP通信类业务等增值服务类业务:包括资讯服务类业务、在线娱乐类业务、在线教育类业务等业务申请过程:? 掌握网站的运行模式。
(1) 一点接入,全网服务。(2) 一点结算,全网收益。
(3) 一点认证,全网通行。? 网站提供了哪些服务? (1)基础通信与增值服务资讯服务类业务:包括新闻、体育、旅游、生活资讯及财经资讯的浏览、查询和定制等服务; 在线娱乐类业务:包括影视、音乐、在线互动游戏等内容和应用; 在线教育类业务:包括远程教育和在线网络教育; 电子商务类业务:利用网络从事商品或信息服务的查询、购物、缴费和购买彩票等; 在线理财类业务: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类型的信息咨询及在线交易服务; 医疗保健类业务:健康保健咨询、资讯服务,以及在线预约和挂号等。
公众服务类业务:包括航班、火车时刻表、天气预报、工商企业、交通违章、紧急救助等信息查询。 (2)游戏类业务(3)电影类业务(4) 电视剧类业务(5) 综艺类业务(6) 通灵短信业务(7) 七彩铃音业务(8) 音乐类业务(9) 下载类业务(10) 社区类业务(11) 资讯类业务(12) 星空动漫3、比较上面两个网站提供的业务有何异同?各有何特点?。
互联星空互联星空是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的统一业务品牌。 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用户等资源,通过“一点接入,全网 服务”,“一点认证、全网通行”,“一点结算、全网收益” 的优势和特点,互联星空聚合了大量SP的内容和应用,为用户 提供影视、教育、游戏等丰富多彩的互联网内容和应用服务。
互联星空是用户“一站式的宽带信息与娱乐中心”。同时, 互联星空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使用户方便快捷地对所消费 的收费内容进行支付。
“Monternet移动梦网”是中国移动统一的移动互联网业务品牌。其旨在建立一个成功的商业运营模式,通过向各应用/内容提供商(以下简称SP)提供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运营环境,向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应用,达到市场主体的多赢格局。
作为移动互联网业务的载体,Monternet将紧紧把握移动、开放的特点,充分发挥客户聚集者的功能,向SP提供一个连接用户的桥梁,向用户提供一个易用、科学的使用界面,成为实现人类“无论何时何地,都若近在咫尺”梦想的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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