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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

时间:2021-04-26 11:15
本文关于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6日讯:

1.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哪几个方面

(1)可用资金要求

①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2)知识测试要求

①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③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 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④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⑤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⑥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⑦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⑧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3)交易经历要求

①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②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③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4)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5)其他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其他规定有: ①投资者参与权益产品交易,除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规定外,还 应符合《挂牌交易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②企业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增 发、股权激励持有股份的股东及挂牌前的权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资者 规定的,只能交易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产品。③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 持有股份的股东及权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只能交易其持 有或曾持有的挂牌产品。

④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投资挂牌产品有限制性规定 的,遵照其规定。⑤浙江股交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类投资者的投资 金额限额。

3.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

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

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

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投资者

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

4.符合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的个人或机构有哪些

符合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的个人或机构有: (1) 机构投资者:一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 资产。 (3) 自然人投资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客户本人名下前一交易 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 户资产。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 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起算点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 之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投资者市值要求为开户时点数,无须长期 保持500万元市值。 (4) 其他投资者: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 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试行)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客户等。

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开通 权限时须提供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凭证。 (5) 符合定向发行投资者准入标准的投资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及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 资者。

5.对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适当性管理有哪些规定

从主办券商角度来分析,董秘也许懂得,所谓知己知彼(下同)。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 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定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 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 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 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6.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照不同类型的客户,对客户提供不一样的投资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议买货币型或者债券型的基金或理财。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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