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网络直播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7日讯:
1.如何从法律法规方面加强网络直播的规范管理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网络直播的保障。在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的同时,直播乱象层出不穷,有关部门需不断完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涉及移动直播业务的管理法规和文件,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制度,以此引导农民“网红”正向发展。
第二,强化平台责任,是杜绝非法直播的基础。规范网络直播,光靠政府监管显然不够,作为规则的最直接执行者,直播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当然,也要因势利导,以自信的文化态度,在对其进行监管的同时鼓励创新。
第三,打好脱贫攻坚战,是推进农民“网红”发展的动能。绝大多数农民“网红”都是运用移动互联网等手段将乡村风貌展现给观众,由此创造一系列价值。因此,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打好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农村,才能使镜头之下的乡村更加美好,更令人喜爱,由此实现良性的循环,促进乡村振兴。
2.网络直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经营行为负责。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内容审核方面,健全相关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并采取措施,通过关闭表演频道等停止网络传播,并向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告。表演者对于网络表演活动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自身要提升相应的道德职业素养,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包含有低俗、色情、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自觉进行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
民事责任。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中一部分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将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合并适用。例如侵害名誉权的网络表演活动,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赔偿损失,这也是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用最为广泛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要求行为补偿类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放在一起规定,是因为两者关系较为密切,名誉受损时可以将消除影响作为恢复名誉的方法;还可以要求承担事前事中的行为防控类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行政责任。利用网络表演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例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特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直到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利用网络直播从事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网络直播活动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活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网络直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经营行为负责。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内容审核方面,健全相关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内容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实现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以及互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技术监控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并采取措施,通过关闭表演频道等停止网络传播,并向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告。
表演者对于网络表演活动承担的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自身要提升相应的道德职业素养,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包含有低俗、色情、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表演,自觉进行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表演活动。民事责任。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中一部分违法违规表演行为,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此时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将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合并适用。例如侵害名誉权的网络表演活动,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赔偿损失,这也是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用最为广泛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要求行为补偿类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放在一起规定,是因为两者关系较为密切,名誉受损时可以将消除影响作为恢复名誉的方法;还可以要求承担事前事中的行为防控类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行政责任。利用网络表演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缔、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例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特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直到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利用网络直播从事煽动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网络直播活动销售伪劣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活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面临哪些法律关系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一种商业合作关系,二者之间通过这种商业合作,共享视频网站提供的网络平台和主播为其他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即使与视频网站签署了分成协议,但并不受视频网站公司内部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约束,同时,主播不受视频网站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劳动管理的约束,也不从事视频网站安排的劳动任务。
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主播并不受视频网站的支配。主播与视频网站之间系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视频网站无权要求主播必须提供某项劳务。事实上,主播何时上线,上线多长时间,以及最关键的表演的节目等均由主播自行决定。而视频网站与主播之间的利益分配,系根据主播的播出时长与收到的礼物兑点确定的,既不属于按件计酬亦不属于按时计酬。
5.《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 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 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 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 用户。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 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 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 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 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 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 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 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 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 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 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 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 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 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 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 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 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 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 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 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 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 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 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 理性表达。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 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 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互联网直 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 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 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 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 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 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 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 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 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人 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 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 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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