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政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2.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3.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民政信访工作办法(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4.请问民政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再加上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5.民政局招人要考民政法律法规,公共基础,社会管理、行政能力测试,
准备材料 :1、大量的草稿纸:养成打草稿的习惯。平时的练习,几乎超过一半的题目需要用到草稿纸。不要告诉我以前你都是直接在题本上打草稿,那样的习惯非常不好。题本上空间小,你必须要把字写得很小,并且过程非常简略,这就为失误埋下了伏笔。
2、收藏一个论坛:也许你已经光临过很多关于公务员考试的论坛,也许你从上面也拉过资料,但是,请收藏一个你认为值得收藏的论坛,每天上网都打开它。养成泡论坛的习惯,多与论坛上的考友交流,掌握最新动态。
3、历年真题一套:当然,理论上只要你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都是有的。但你需要合理利用这套真题。最好的方法是,将真题分成两个部分,最近两年的和以前的。先做以前的题目,感觉一下自己的实力跟考试要求差多少。再将最近两年的真题混到模拟题当中,放到最后做,这样可以检测你练习后的效果。
4、打印机一台:或者,有一个随时可以打印资料的地方。为什么要准备这个呢,因为网络上的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你经常可以在浏览网页的时候看到一些零碎的题目或者经验,在线看或者做会让你的注意力不集中,效果也不好。你需要打印下来,混到题库里一起练习。这样可以取得良好的练习效果。
5、题库一套:必须强调题库的重要性。所谓题库,是大量的题目在一起,而答案非常简略,答案通常集中到最后。当然,也有厚的题库有详细的解答。推荐一套题库,360度的。题目有点难度,题量很充足,非常适合集中突破。另外,如何挑选题库是非常重要的,有些题库,虽然很多题目,但是重复率很高,难度也不够,做了等于浪费时间。挑选题库,首先要看的就是图形推理那一块。打开一本书翻到图形推理,如果你一眼就能看出规律,那这题库是不合格的。6、模拟题20套:至少需要20套模拟题,如果有精力,你可以准备更多的模拟题。并不推荐李永新的书,他的书被看得太烂太多。试想,所有要参加考试的人都看了做了,那你也随大流,不就成为那失败的大多数了么?但是,也必须准备一套,那是因为,既然大家都做了,如果你不做,岂不是起点就比别人低了?要求是: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把李永新的书备好,以快速和批判的精神去做它,做完,甩掉,站在新的起点上去做更值得做的。当然,360度系列的模拟题同样是不错的,个人感觉难度比它的题库更大,因此可以选择难度稍微低点的作为刚考试的模拟题。这里就不好推荐了。但是有一个选择模拟题的标准,首先是看题量要符合考纲要求,其次是题型要完全对应,最后当然是难度了,同样可以参照选择题库的方式,看图形推理的难度。
7、男/女朋友一名:或者,可以经常在你身边鼓励你,智商正常的人一个。超过两个了不合适。理由是,做行测其实是非常枯燥的一件事情。题目有时候很简单,但是你却想了半天想不出来,这时候,如果旁边有一个人,也许,他换一个思维,就想出来了。同时,行测的题目很适合在平时聊天的时候当作话题。此外,找一个伴,可以让你在整个考公路上有一个精神支撑。不要忘了,除了笔试,还有面试这个大关,这个过程很辛苦,有个人陪着,效果会很好。
6.四川省民政厅的政策法规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 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 ”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
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庭外,其他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3.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
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7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5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特大自然灾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是: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我省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省对受灾地区分配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补助总额=∑(该地区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该地区省补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
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 1.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
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
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5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3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中央和省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五)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
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六)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七)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抢险应急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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