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师要学习哪些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4.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5.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教师资格常考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公布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教育教学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
8.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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