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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时间:2021-04-29 12:1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9日讯: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

授权的企业组织有以下几种

一、授权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如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属于教育部相关法规授权),国家电网(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权),银行(货币管理权:没收假币、更换破损货币);,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二、或者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授权的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这里的法规指的是国务院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是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主体

2.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 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 政职能时,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权法为相应行 政行为。但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机关享有的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享有的,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受理、裁决权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仅就其行使所授行政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 政主体的地位。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法 律地位也不一样,两者相比而言,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代行政机关 处理相应行政事务,其所作出之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 身名义作出,因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受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受委托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联系

二者区别如下:

1、职权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虽也要依据法律进行,但其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被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什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可分为: 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

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的消费者协会。 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出现。

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有内部、外部之分。

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内部行政行为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其行为本身基本不具有司法可诉性;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构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外部行政行为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其行为本身大多具有司法可诉性。 行为主体即作出具体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行为(有内部与外部、抽象与具体、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等对应行为之分)主体(是单方的)、民事行为主体(是双方的)和刑事行为主体。

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 它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刑事主体,还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其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而且就是在行为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情况下,还要看其是否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等条件。

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合而为一);只有在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行为主体与行政主体才不统一(就象民法中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另外:某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如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就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指行为主体,即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仅指行为主体即行政主体中的国家行政机关。 。

5.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它们有依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的权力。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5)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对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授权由一些有关的技术性机构办理。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1.两类组织的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2)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如果这个组织不具有这个职能,就没有必要授权或者委托它行使行政权。比如读者在国家图书馆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国家图书馆的管理具有公共性,法律就应当授予国家图书馆一定的行政权进行干涉。如果学生在学校图书馆里面捣乱,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纪律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得到行政权。

2.两类组织的不同点:

(1)权力来源不同。一个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一个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承担责任,其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4)组织的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既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行政的公共性和企业组织的盈利性是水火不容的,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是企业组织。但是,企业组织可以被授权,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比如行政机关改制为企业,遗留下来的行政权,或者是特大型企业内部有一些公共的事务。

7.简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你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此复。

8.行政主体中,法律授权的组织有哪些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在日常词汇运用中,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工商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也好,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地区行政公署也罢,在国人眼中似乎并无二致,都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这一概念有着密切关联但又多少有点不同的是“行政机构”,通常情况下,人们又习惯于将独立的行政单位称为机关,而把机关内部的部门称为机构。但是,也有用机构统称所有行政单位的情形,如“国务院机构改革”,或者把独立的行政机关以机构称之的,如“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所以,日常生活中机关和机构这两个概念的运用是较为含糊的,而在行政法学上,强调对机关和机构的区分,以使我们的思维、表述、研究更为清晰和有序。

其中,所谓具有法人资格,即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第50条的规定,该行政单位(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在我国,属于“行政机关”范畴的有:(中央层面)国务院、国务院各个部委、国务院各个直属机构;(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任何行政机关都是为了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任务而设的,在当代社会,行政管理任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具体完成时需要进行适当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行政组织上的体现,就是行政机关在内部一般都分成若干部门。这些部门在通常情况下不得独自发文。它们由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称呼上表现为室、科、处、司等。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类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统称为“派出机构”。无论是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同,通常不被视为行政主体。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若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授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了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那么,它们就成为行政主体。不过,由此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它们,依然不属于作为行政主体之一种的“行政机关”范畴,而属于下面所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范畴。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就此概念的文义而言,非常明确,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其中,“法律”、“法规”都是在其最为严格的意义上运用的,即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同归行政主体范畴,又经常并列使用,故也可以称之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在我国,此类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法》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会计师资格考试以及会计师登记注册);事业单位(如《教育法》授权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如上所述,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例如,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计量检定机构);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物价检查机构、消防监督机构、交通警察队、港航监督机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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